《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范文汇总十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范文汇总十篇.doc(7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范文汇总十篇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范文汇总十篇融资租赁合同 篇1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严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互相交融、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标准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关键词】:p :融资租赁;法律;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
2、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展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展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获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答应证,假如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获得经营外汇业务答应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公布的关于金融_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答应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公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历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答应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
3、经营外汇业务答应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获得金融法人答应证,未获得答应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营业答应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答应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表达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
4、征之一就是答应证资格准入制。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缺乏,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5、工商营业执照,躲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答应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获得经营外汇业务答应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利。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利,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表达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答应证和经营外汇业务答应证的情况下,即获
6、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理论中出现了否认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那么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消费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
7、运动为前提,继而进展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消费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表达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表达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效劳,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表达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标准,极易造成我国关于
8、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开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躲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躲避企业间不得互相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到达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躲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施行操作不标准,故二者在理论中比拟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本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
9、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表达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躲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
10、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开展,施行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施行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展严格的治理和制裁。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
11、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局部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假如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详细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详细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恳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
12、合同如存在处于附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当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当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缺乏以清偿债务的局部承当责任。而在理论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归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局部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背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犯了物权优于债权的
13、民法原理。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可以进步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才能,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构造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无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完毕目
14、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安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现代化效劳。融资租赁合同 篇2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 :电挂: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号: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 :电挂: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号:第一条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那么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第二条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如附表第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
15、日。第三条租金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项的规定。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概算本钱以下简称概算本钱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以实际本钱为准,租金按实际本钱相应计算。前款的实际本钱,是指甲方为购置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根据本条第、款,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本钱的金额和以实际本钱为准,对附表第、项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