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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扶、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推广鉴定大纲实施说明2012-2-231.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基本条件1.1. 必须是定型产品: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定型鉴定或科研鉴定)、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1.2. 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达到以下数量:1.2.1. 手扶拖拉机:不少于500台。1.2.2. 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涵盖机型)发动机标定功率36kW时,不少于500台;36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不少于100台;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不少于30台。1.3. 申请鉴定机
2、型的型号、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描述在所有提供的文件中应保持一致(推广鉴定申请表、产品规格确认表、说明书、产品技术条件、拖拉机铭牌标定功率、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注:拖拉机铭牌标定功率应与配套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一致,如选装发动机与主机型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不一致(小数点后面),应在技术文件中标出。1.4. 至少提供的用户名单(两个省以上):1.4.1. 手扶拖拉机为50户;1.4.2. 轮式和履带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为50户;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为30户。1.5.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生产条件:整机和必要的部件装配生产线(如果生产企业是整机装配厂,生产
3、过程不需要部件装配生产线时,对部件装配生产线不做要求),主要零部件检验(整机装配厂也要有)、动力输出轴(PTO)试验(手扶为发动机试验)、液压提升试验(手扶不需要)、制动(手扶不需要)和坡道停车试验、噪声试验、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强度检测仪(手扶不需要)、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设备。2.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时提供的资料2.1.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申报材料:2.1.1. 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2.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2.1.3.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2.1.4.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
4、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如果企业采用国家标准,也要提供采标说明并备案)2.1.5. 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2.1.6.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2.1.7.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2.1.5、2.1.6项要求的材料。2.2. 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2.2.1. 产品规格确认表(附录A)并加盖公章;2.2.2. 样机照片(排气管侧前方450);2.2.3. 组织机构代码证
5、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2.4. 产品注册商标(如有)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2.5. 发动机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如有)并加盖公章;2.2.6. 发动机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2.7. 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国以上);(选装发动机也要提供)2.2.8. 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拖拉机可靠性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首次申请推广鉴定产品)2.2.9.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汇编或质量手册;2.2.10.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3. 样机3.1. 手扶拖拉机样机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近半年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已制造日期为准),由鉴定单位(或委托相关部门)在
6、申请方或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或生产线上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6台(市场或使用现场取样不受此限),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性能试验,1台备用。样机由申请方或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试验完成且对试验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提供者自行处理。在试验样机发生意外损坏时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提供的样机应是规格确认表中所指的样机,包括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选装发动机如无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应提供发动机做台架试验。3.2. 轮式和履带拖拉机3.2.1. 样机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近半年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已铭牌制造日期为准),由鉴定单位(或委托相关部门)在申请方或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
7、随机抽取,发动机标定功率36kW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发动机标定功率36kW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性能试验,1台备用。涵盖机型所用样机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提供,不再抽样;样机由申请方或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试验完成且对试验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提供者自行处理。在试验样机发生意外损坏时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试验用样机和部件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无偿提供。3.2.2. 样机准备(轮式和履带)3.2.2.1. 应配齐所有的选装件( 如爬行挡、梭式换挡、液压输出、安全框架等),如在一台样机中无法实现时,应另提供样机;3.2.2.2. 当动力输出轴转速有多种
8、选配时(发动机标定转速下,推荐的动力输出轴功率应符合GB/T 1592.12008表1的规定,8键38按照1型考核,8键48按照2型考核),应提供配置最多转速的样机;3.2.2.3. 当液压系统型式有多种选配时,应提供所有配置的样机;3.2.2.4. 应配齐所有的备、附件(如后视镜、悬挂杆件、扶手、灯具等),所带配重(包括前、后配重及轮胎所充的液体配重),应为制造厂规定的最大质量;轮胎数量应为标准配置,所装用的轮胎应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规格。 提供的样机应是配置最全的,如一台样机不能满足应提供最少满足样机的数量;选装发动机如无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应提供样机进行PTO试验。(如爬行挡、梭式换挡、
9、液压输出、安全框架、液压系统型式等)3.2.3. 样机型号3.2.3.1. 功率、型式代号应符合JB/T 9831的规定。3.2.3.2. 拖拉机铭牌标定功率与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应一致。3.2.3.3. 拖拉机型号一般由系列代号、功率代号、型式代号、功能代号和区别标志组成;3.2.3.4. 功率代号用发动机标定功率值(单位为kW)乘以1.36系数附近的整数表示。3.2.3.4.1. 手扶:用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乘以1.36系数附近的整数表示;3.2.3.4.2. 轮式和履带: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小于36.75kW时,用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乘以1.36系数附近的整数表示;发动机
10、标定功率(12小时)大于等于36.75kW时,型号中功率代号应为发动机标定功率乘以1.36取整后就低圆整到5的倍数。3.2.3.5. 型式代号:0后轮驱动四轮式、1手扶式(单轴式)、2履带式、4四轮驱动式;3.2.4. 产品型号的确认(轮式)3.2.4.1. 同一型号产品的确认申请鉴定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其技术规格至少应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应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a) 驾驶室型式;b) 发动机冷却方式;c) 变速箱型式、主变速箱挡位数(前进挡);d) 驱动型式。3.2.4.2. 产品型号涵盖的确认如申请鉴定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在以上方面不能保持一致,拖拉机应以型号区分;当下列技术规格发
11、生变化时需加做下列试验,具体项目见大纲。3.2.4.3. 同一产品型号部件涵盖的确认当申请鉴定产品在发动机生产企业、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缸数、发动机进气方式、制动器型式、液压系统型式、动力输出轴型式发生变化时需加做以下试验,具体项目见大纲。4. 鉴定内容和方法(手扶拖拉机)4.1. 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4.1.1. 主要技术参数核对与测量按规格确认表核测拖拉机主要技术参数;主要考核指标:功率、型式代号应符合JB/T 9831的规定;外廓尺寸、轮距、最小使用质量、配重、最小离地间隙允许误差5%;其他参数应符合或在企业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企业在填写规格确认表时应对确认表中技术参数进行核实。以
12、往在写报告时发现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产品规格确认表和主要技术参数测量结果允许误差超过5%,需要来回修改,给报告编写带来很多麻烦。(提醒一下,企业修改的参数不能只修改提供的文件,应对其所有的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备案的文件要重新备案,以免在以后提供资料时出现不一致)。4.1.2. 性能试验4.1.2.1. 发动机台架试验发动机台架试验做最大功率试验、全负荷变速试验、变负荷试验。主要考核发动机发动机标定功率下限、发动机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发动机转矩储备率、最大转矩点转速与标定功率点转速比。注1:若拖拉机所配套型号发动机有部级推广鉴定证且在有效期内,免做发动机台架试验,但应在检
13、验报告中需注明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编号。注2:如该型号样机还配备其他型号发动机,且发动机无部级推广鉴定证加做发动机台架试验。在引用发动机部级推广鉴定时应将数据写在报告中,如果综合判断不合格应加做发动机台架试验。(有些指标在上支持目录时比较重要、如发动机变负荷燃油耗、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等)4.1.2.2. 排气烟度测量按GB/T 3871.132006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测量至少包括发动机标定转速、最大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和动力输出轴标定转速对应转速六个点。主要考核发动机排气烟度不透光烟度(若拖拉机所配套型号发动机有部级推广鉴定证且在有效期内时,排气烟度小于等于4.0FSU)。引用发动机部级
14、推广鉴定时排气烟度考核指标为滤纸烟度(FSU),做发动机台架试验发动机排气烟度为不透光烟度。4.1.2.3. 坡道停车制动试验坡道停车制动试验时,发动机标定功率4kW的拖拉机不做此项试验。如果发动机标定功率4kW的手扶拖拉机配有坡道停车制动装置,应进行该项试验;不参与考核,但应加备注说明。4.1.2.4. 动态环境噪声测量动态环境噪声测量主要是考核拖拉机动态环境噪声,注意测量时在拖拉机噪声大的一侧连续二次测量结果的差异应小于2dB(A),否则应重测。动态环境噪声检验结果应取较大一侧噪声的平均值。4.1.2.5. 常温起动试验发动机使用的机油、冷却液、柴油以及蓄电池的性能应与起动温度相符。试验时
15、进气、机油、柴油的温度与起动试验温度相差在1内。注意手摇起动时应使用防反转装置,手摇起动防反转装置型式、型号应在报告中注明并应有检验报告。4.1.3. 变速箱和离合器检查在试验过程中检查拖拉机在各挡工作时,变速箱不应有乱挡和脱挡现象,传动系不应有不正常响声;离合器应能分离彻底,接合平稳。4.1.4. 密封性检查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检查拖拉机漏油、漏水、漏气的情况。4.1.5. 故障检查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检查拖拉机故障情况,出现的故障如果在性能检测中已经判过,故障检测时不在重复判定。4.1.6. 装配和外观质量检查装配和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整机和随机备件不得有错装和漏装现象、外观质量和涂漆质量。4.1.7. 操作方便性检查 在用户调查时调查表中的项目进行操作方便性检查并填写记录,所有项目检查结果均应在一般以上(含一般),有一项检查结果在一般以下,则操作方便性判为不合格。4.1.8. 安全性检查4.1.8.1. 安全要求4.1.8.1.1. 轮圈轮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材质和强度应符合企业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工作和维修保养时不致损坏。(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提供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符合上述要求可免做试验。) 提供的报告可以是自己委托,也可以是轮圈轮辋厂委托(该企业在供应商名单)。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