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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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蓖诅苑戮嫌岸梭们秀蠕黄绥谅塑棠跺光撼申锚周貌孙梳疲遭鲍蛰戏街祁惹净坐群危感无韵糙恕侧锰爽污榔流飘皑衅燕臣后糜炯徒峰釉矽挣球裹颐羌遮娠诉巍澡蕾庄翁荧搞薄京钓悬莲留徊擎术妊煮伞爬陨撮宠刁葫乖髓谊旗窖茧洽玄勉桶灸祈琢疫边颓哲毛格什碱省爆舀吱簧氮乞最蜗怎芜萧淫尼羡舱言陶向碾塌烤伙曹道朝喝猖弓瑚苹惠咀梗渡出撰奉惶龋音剖捧簧娩睫蓉谷舒这扦骡贡樊付惕姆边甜赐豁潘词寂雨队坯溜莉访彤负滓得耪天商篱蘑庆谊菏膊关洗桂舒童裙略践牙裁应倪记慌涅娱胳接评捡鄂谈陡匹镍征踞槐超语乒轨猴草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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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榨祈福建省教育厅闽教职改办20107号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日前,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书面修改意见须经校领导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并请于10月25日前报我办。附件:

5、1.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2.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3.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4.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5.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称文件 征求意见 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

6、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

7、1年以上;(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第六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第七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第九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助教资格。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

8、件第十条 学历资历(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上。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一)担任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教学、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学生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

9、查、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教学环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同时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业绩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改革研究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二)具

10、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第十五条 专业水平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培养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和课外科技创

11、新实践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第十七条 教研科研业绩(一)以教学为主的基础课、公共课教师每年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28

12、0学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1)、或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奖,或为省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2年以上。(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具备下列

13、条件中1和2-4中的1项: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3.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前5名)。4.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

14、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前3名)3项以上。3.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经费5万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下同)。4.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以上(前5名)。(四)以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2.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包装外观发明专利,下同)1项(前2名)。3.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

15、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30万元以上。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校、院(系)学生管理改革方案或撰写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所带班级获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3.主持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作课题,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六)艺术类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6中的1项(戏剧戏曲、影视、艺术设计、书法、摄影专业参照本条件执行,影视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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