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客户授信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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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客户授信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个人客户授信审查工作,防范授信风险,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个人客户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查,为一般性规定。详细授信品种的审查除适用本细则外,还需执行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关于规定。第三条 本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审查工作集中管理。第四条 本细则是全行授信审查人员日常业务审查的操作依据。第二章 个人授信审查工作基本原则第五条 个人授信审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审查、独立审贷、风险负责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指授信审查

2、人员本着对本行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现有利于监控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授信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形,客观地对所审查的业务进行评估。依法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应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意思表示及出具的关于资料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独立审贷是指授信审查人员的授信审查工作不受干预,在充份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关于政策和制度规定,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贷建议或意见。风险负责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既要充份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也要避免夸大风险,并对审查建议或意见承担责任。第三章 个人授信审查内容及工作要求第六条

3、 授信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安全性审查和可行性审查。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是指对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及资料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经办机构送审资料文件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书、调查报告、抵(质)押物以及其他与业务关于的资料文件资料等方面的审查;(二)对申请人、担保人等行为人资格/资质的审查,包括对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居住证明、婚姻证明资料文件、个人信用情形等方面的审查;(三)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借款、担保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包括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4、等方面的审查;(四)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授信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关于法规和本行授信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八条 安全性审查是对申请人资信情形、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保证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变现能力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担保人基本情形、信用状况的审查;(二)对借款用途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资金投向、交易背景等;(三)对申请人及担保人目前收入情形、家庭资产负债情形进行审查,分析其还款能力;(四)对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充份性、变现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对抵(质)押物评估是否合法、足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第九条可行性审查是指对申请

5、人与本行业务往来情形、合作前景,以及本笔业务给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借款申请人资格/资质、资信情形是否符合关于规定;(二)贷款担保是否足值、合法、可靠,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有关规定;以共有资产担保的,是否已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三)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政策、法规和本行关于规定,贷款用途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有关规定;(四)授信方案是否合理,借款申请人总贷款额度是否监控在授信额度之内;(五)贷款风险是否可控;(六)调查人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调查建议或意见是否明确、客观;(七)对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及与本行今后合作潜力进行审查;(八)对

6、申请人与本行的结算情形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进行审查。第十条 涉及担保人的,除依照本操作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依据有关本行关于担保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认为需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调查报告内容等情形进行补充完善的,须通知经办机构及时补充完善;经办机构应按要求予以补充调查,移交必要的补充调查资料文件资料,更新修改调查报告并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审查人员。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按要求审查完毕后,撰写审查报告,明确签署审查建议或意见,并对审查建议或意见负责。审查报告应详尽说明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形、工资及其他收入情形、借款用途、担保方式等情形,内

7、容应真实、明晰、简明轭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形分析;(二)借款申请人收入及经营情形分析;(三)借款用途合理性分析;(四)担保代偿性评估与分析;(五)借款人资信状况分析;(六)风险及存在问题分析;(七)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定条件、跟踪条件、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等;(八)明确提出审查建议或意见。确定同意与否,明确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第十三条 在提款前如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死亡、失踪、失业、发生重大疾病、借款热主要资产如房屋被征收、灭失及其他),调查人员应及时予以充份揭示,审查人员应对重大事

8、项及时做出评估,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重新设计授信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解决。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审查:(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及监管规范的项目。(四)本行认为不宜介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经办机构和授信审查机构应依关于法律、法规、本行规定重新审查报批或变更授信。第十六条 授信决策做出后,如审批通过,审查人员应按规定与放款部门办妥交接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将授信资料文件资料退还调查人员,经办调查人员应及时与借款申请人做好资料

9、文件资料交接和说明工作。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在签署审查建议或意见时,必须写明审查依据和明确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并对所出具的审查建议或意见承担责任。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本行将依据关于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授信审查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查的;(三)未按要求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形的;(五)与客户、调查人员等关于人员串通营私舞弊的;(六)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七)其他未尽职审查行为。第十九条 对于严格依照关于法规、制度及授信业务流程等规定,在授信审查环节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后,可视情形减免有关环节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拟定、修改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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