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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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摘要】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 自然 协调 发展 ”,而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挽救人类于环境危机之中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生态文明的保障。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前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 法律 规范之中,且存在很多弊端,使得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公民环境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生态文明的提出是对公民环境权的高度肯定和保障,我们应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完善我国环境权。【 英文 摘要】The cor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hum

2、an and nature. Environmental right appears with the purpose of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nd saving humanity in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a basic human right. The gap of environmental right in the curre

3、nt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its drawbacks dont control the serious trend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resource damage comprehensively and dont protect the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 well. The propose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high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should acti

4、vely improve our environmental right.【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完善【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right; Improvement【正文】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权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 工业 文明这一视角来观察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发展,那么可以说,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迄今最高的文明形态,是环境权的实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

5、利,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是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实现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生态文明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扬弃,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 规律 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文明的主体是人,体现为改造自然和反省自身,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主要指人类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各种形态的物质财富。精神文明和 政治 文明是人类自身发展中逐渐积累、发展的表现在个体的人身上、社会中和人类的政治组合中的文明成果,其基本共性均可归纳为创造性文明。这些文明都是人作为

6、主体的收获,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报偿。与创造性文明相对应,生态文明是一种适应性文明,不是人类创造力的展示,而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与适应性文明相对应,传统法学以权利为出发点的立场或者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意识,创造性文明应当得到根本的扬弃。生态文明观落到法律制度的实处也就意味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提出无疑意味着自然界自工业文明以来的法律客体地位将逐渐回归主体性地位。因此,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张扬和环境正义的主张与人权的实现。环境权是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一些新生的法律权利随之诞生,环境权便是其中之一。环境权是生态文明

7、的法律保障,是环境法的重心。人类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有赖于环境权的确立和发展。环境权既是一项人类权利,也是一项有利社会的权利。在国际法层面上,环境权主要体现为人类环境权,属于一种宣言性质的普遍的环境权;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环境权主要体现为公民环境权,具有宪法性质和人权性质,仍然属于广义的人类环境权范畴,只是人类的范围变成了该国内法所管辖的区域内的人们。 现代 环境法治的具体目标就是生态和谐,要实现生态文明,必须依赖于建立完善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如果通过立法,把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以法律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环境权将为迈向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

8、环境权环境权的内涵及法律性质我国环境法学者关于环境权的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环境权一般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狭义环境权是指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第一,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权应当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第二,环境权的客体是人类整体环境。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第三,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第四,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9、。关于环境权的法律性质,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并要求环境质量能够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人类尊严的基本底线,无论是计划、规划的制订, 还是各种标准的颁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许可证的颁发等行为, 都离不开公众参与。更为重要的是, 而且依靠公众参与可以对环境行政机关不积极行政或滥用行政实施强有力地监督, 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不受损害。因而在法律性质上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一般来说,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统一体。由于环境权人对绝对要素享有归属权利,于受他人侵害时,环境权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 排除他人的侵害, 以回复环境权应有的圆满状态,使环境权具有

10、物权的绝对效力。同时,环境破坏首当其冲的是生命健康权, 可见, 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和“私权”的特性。我国环境权的现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在立法上确立环境权已经成为人民权利的诉求。公民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挽救人类于环境危机之中而产生的一种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开始重视自己的环境权益。可以说,环境权的确认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和 历史 发展趋势。在我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经济 发

11、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环境权的议题。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公众与政府的共识, 中国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进程的不平衡已经催生了公众关于环境权的权利诉求。除了党的十七大报告蕴涵了环境权的内容外我国某些地方环境立法已有环境权的原则规定。例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制订、2005年修订)第8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制订)第8条、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制订、

12、2002年修订)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2005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 科学 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是第一个具有环境权内容的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但是,为目前我国既未明确地把环境权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又未对其性质、内容和主体进行界定,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作为环保“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污染环境的检举控告权,并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明显缺乏对环境权的保护。从整个立法体系看,我国环

13、境权立法是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的,预防和救济少,具有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特色,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只过多地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公民环境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三、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我国环境权环境权的完善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不足,环境问题具有潜伏性、隐蔽性、影响时间长、专业技术性强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我国环境权未能真正充分发挥其效用。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权。将环境权法律化生态文明观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人类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必须将生态文

14、明的内容和要求内在地体现在人类的法律制度中其中包括将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但近年来工业的发展,也使环境侵害事件不断发生。而我国环境权极度缺失,使得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普遍受到侵害也无处诉求。因此,在倡导生态文明,向人与社会、生态持续协调发展模式转换的今天,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定为法律权利,保障公民环境权。第一,将公民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并成为环境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体化、深化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依据。第二,赋予环境权于人格权、财产权

15、等以同等法律地位。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公民享有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环境美权等实体性环境权利作列举性规定,并在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加以细化从而形成完善的公民环境权利体系。上述规定不仅给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为防止个人生活环境被污染破坏致使其身心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依法救济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权利受到破坏时可以诉求,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第三完善程序性环境权利。程序性环境权利的完善既是对公民实体性环境权利的保障,也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寻求人与人、人与 自然 、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此就需要完

16、善环境 法律 法律制度消除因其而导致的社会不公,避免因为人类只追求 经济 的增长而对自然造成的生态破坏。在对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及修订中,应确立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并使各构成部分之间在程序上相互呼应和支持。保证公众的环境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实现。完善环境权的救济措施第一,设立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直接服务于损失分担的, 其含义是:为自己可能因致他人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设置的保险。这种制度可以于把单个主体的环境风险分担给社会承担。美国在1970 年就颁布水质法,以保障该法规定的由于石油污染海洋而应负责任的执行。第二,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由致害 企业 或个人提供资金来源, 并由他们为主体组成基金会。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复杂性难以明确责任主体, 由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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