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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储存管理制度1. 目的:保证放射性物品合理、有效的使用,减少及避免放射性物品丢 失、遗漏等情况发生。2. 范围:核医学科全科3. 定义:4. 相关文件:5. 内容5.1 基本情况5.1.1 核医学科专设高活性室,主要用于储存放射性药物,同时满足日 常计量与分装工作需要。5.2 具体内容:5.2.1 高活性室必须由核医学科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实行双人、 双锁制度,安装防盗门及报警系统并与安保部门连线。工作人员进入 应佩带剂量仪,遵守国家关于放射性药物管理的有关法规。5.2.2 高活性室应保持清洁,注意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每日工作前,注 意查对工作计划,备好其他辅助用品。工作结束
2、后,清理工作台面和 室内卫生。5.2.3 放射性药物到货应及时验收、测试、核实、登记,并妥善保存。 验收和取用放射性药物必须有两人在场,核对、登记。5.2.4 每天新到放射源应认真核对放射性药物名称,出厂日期,比放射 性,总体积,总强度,及时作好放射性核素使用帐册的登记。出厂说 明书妥加保存,以备查对。5.2.5 放射性药物应放置于专用分装台专用铅罐内,按规定步骤与要求 进行分装和注射。5.2.6 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不同的放射源应按种类放置在不 同的铅罐内,标志要鲜明,以防差错。5.2.7 发现放射源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寻找,并上报上级机关。5.2.8 使用活度计,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5.2.9 严禁在高活性室内吸烟、饮水、进食、会客及喧哗。非工作需要 不得在室内停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高活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