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0280867 上传时间:2023-04-1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私塾教育的未来.doc(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新私塾教育的未来摘 要:新私塾教育所引发的“失学而不失教”的“失学”状态,相较于传统失学儿童案中单纯“辍学”状态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新私塾教育的存在及发展也引起了人们对体制内“学校教育”的质疑。为此,以维护“体制内”教育为最高宗旨的传统失学儿童救助制度,因无法解决私塾教育所带来的人们对教育个性化的“合理”要求所产生的“合法性”纠纷而丧失了当然的正当性。本文认为,加强对私塾教育规范化的管理而非一味地排斥私塾教育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 键 词:私塾教育;失学儿童;规范化;救助制度发展是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失学儿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着。走过了最初因“贫困”而“被动失学”

2、的阶段,出现了目前因“私塾教育”而“主动失学”的形态我国的义务教育正酝酿着一场悄无声息的巨变。对此悄然而来的改变,我国现有失学儿童的法律救助制度能否做出适当的应对,笔者以年中国首例“私塾教育”纠纷和年悄然重生的“孟母堂”事件等”失学儿童案”作为法律分析的引线,揭示我国现有失学儿童救助制度的不足,以阐明我国新私塾教育发展的未来。一、对失学儿童法律救助的实证分析:三大救助途径关于侵害失学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问题,综合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大致设计了以下三种法律救助的途径:其一,社会救助,即当父母拒送适龄子女入学,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3、会予以劝诫、制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但由于“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受自身性质所限,其在做出“劝诫、制止”等行为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更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怠于行使上述职责之单位科以责罚,致使该救济方式相对软弱,更多体现的是社会道德层面的一种呼吁。其二,行政救助。即当拒送适龄儿童入学之父母,因其行为恶劣,屡教不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亦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

4、改正。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义务教育法第条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然而,就现实层面而言,因未行监护职责而被行政机构科以责罚之父母则寥寥无几 。其三,民事司法救助。即当拒送适龄儿童入学之父母,经教育不改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5、第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纵观对失学儿童法律救助之上述途径,不难想见立法者之本意:失学儿童辍学之原因无非有三,其一无钱可读,其二无校可读,其三无必要可读。对于前两种原因,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以及国家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其必将日渐消弭,进而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化和均衡化发展;唯独对于因个人观念影响而辍学之儿童,则为义务教育宏观调控之发展难以企及,这才是未来义务教育法律救助重点之所在。就此

6、而言,上述有关对未来义务教育失学儿童之法律救助,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义务教育日渐普及化、均衡化的未来,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实施,因“贫”失学与无“校”而失学的情形必将成为历史,此后失学之儿童必多为父母“读书无用”观念所害,为此,法律当必在“劝诫、教育”后,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强制入学;同时,亦可通过变更儿童之监护人,避过“读书无用”偏执之人,达到义务教育的顺利推行,实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二、失学儿童辍学原因之发展:新私塾教育的出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义务教育中的失学儿童出现了新的辍学原因,他们“失学但未失教”,只是因为对体制内统一的教育模式抱有怀疑,拒绝

7、正规化的学校教育,而选择了封闭式的“私塾教育”,并因其所产生的不俗教育成果,更是坚定了走“私塾教育”之路,即本文所称的新私塾教育,家长主动选择让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家庭或固定场所接受全日制的封闭式学习以代替正规学校教育的学习形式。自年全国首例“北京私塾教育”纠纷案肇始,因岁儿童侯鸿儒之父侯波不满学校教育的缓慢,常年在家对其进行私塾式一对一教育,其母则反对此封闭式教育,为此向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之诉讼。尽管此案仅为一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却再次引发了媒体和舆论对所谓的“私塾教育”的关注,俨然形成了一股“新私塾运动”,相关报道纷纷闻风而动。而作为我国第一所全日制私塾上海孟母堂,自年被媒体曝光后,一直

8、处于媒体的风口浪尖,后经有关教育部门认定属于非法教育机构,并随即被紧急叫停,然而,如今其又悄然重生。据年月日新浪媒体报道,“孟母堂校长吕丽委称,开办学堂年来,不时会有朋友把孩子送到私塾。学生的人数一增再增,由最初在锦轩新墅小区时多人,增加到现今的多人”。如果说“北京私塾教育纠纷案”仅为个人行为对体制内统一教育模式的抗拒,尚未形成对抗的规模性和组织性;而上海“孟母堂”的出现,则隐隐表露出对现有义务教育模式有组织性对立的萌芽,且有日益壮大之势。回溯此前失学儿童辍学之三种原因,无论是无钱可读还是无校可读抑或是无必要可读,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儿童未继续接受教育的事实,这是对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根本违背;而由“

9、私塾教育”所引发的“失学”,虽在法律上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但在客观上并未造成儿童继续教育的终止,只是在我国义务教育体制之外,家长另行给自己的子女提供了一种自认为满意的教学方式。总而言之,其在形式上虽然失学,但在内容上却并未失教。三、新私塾教育“失学”的特殊性:失学而不失教亦如上述,在原有辍学儿童纠纷案中,无论是解决因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失学,其在制度设计中所针对的主要矛盾无非是“学或者不学”的问题,即国家针对失学儿童救助制度的设计,均是围绕不断扫除义务教育学习中的主客观障碍,“无钱的,国家免费”,“无校的,国家建设”,至于“无必要的,国家教育、劝诫直至变更监护人”,最终达到

10、使所有失学儿童走出在家“不学”的客观境地,回归校园的“学习”。然而,因“新私塾教育”而引发的失学,却有着与传统失学案根本不同的特殊性,即其虽有“失学”的形式,却无“失教”的本质。并且,无可否认的是,此类私塾教育也取得了一些令家长乃至社会所艳羡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其不俗的内在生命力。以“北京私塾教育纠纷案”为例,小鸿儒的英文阅读水平已经可以与大学生媲美,不仅如此,这个岁的孩子还读完了古文观止和三国演义,一时被媒体称为“天才儿童”。年,其还应邀参加了鲁豫有约的现场直播谈话节目。也正因此,法庭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是要求及时送小鸿儒回校学习。为此,针对传统失学案所设计的失学儿

11、童救助制度,根本无法妥善解决新私塾教育引发的“失学”纠纷,因为其所面对的主要矛盾不再是“学与不学”的问题,而是转化为“在学校学还是在私塾学”的教育环境的选择问题、“以基础学习为主还是以经典学习为主”的教育内容的侧重问题以及“在体制内的统一学和在体制外的个性化学习“的教育方式认知的问题。综上所述,针对以解决“学与不学”的主要矛盾所设计的传统失学儿童救助制度,只能勉强应对的仅仅是失学儿童“不学”的问题,但其无法解决因新私塾教育的兴起所带来的“在哪学、学什么以及怎么学”的教育选择问题,因为新私塾教育不仅以其现实存在证明了其存在的社会合理性,也以其成果证明了其相较于体制内教育的某些优势的存在,如甘肃省

12、兰州市大方经典私塾、以分的成绩考入黑龙江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哈尔滨岁私塾女孩辛蕴甜、在家培养出一个岁的研究生和岁的高中生的河南省商丘市下岗工人李艳华等等,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现有教育体制存在的不足。为此,强调以当然的“学校义务教育制度”至上的传统失学儿童救济制度,在遭遇人们对体制内教育不足的质疑后,其自然无法当然地成为新私塾教育下“失学儿童”的最佳解决方案,从而造成了现有失学儿童救助制度在新私塾教育下的不协调。四、新私塾教育发展的本质:对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呼吁私塾,本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种开设于家庭、宗族或乡村内部的民间幼儿教育机构,后在清末民初因受废除科举制度的冲击而日渐凋零;新中国成立后,

13、私塾更因其封建礼教的落后形象而成为被改造的对象于上世纪年代后期在社会上基本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传统文化的复苏而又逐渐出现;近年来,伴随着“国学热”、“读经热”的升温,私塾“补习班”在社会上应时而生,直至年,上海“孟母堂”的出现,私塾才从“非全日制的补习班”演变为“全日制的义务教育学校”,也正是因为私塾教育模式由“非全日制”向“全日制”的转变才酿成了当前义务教育中新的辍学原因。然而,就笔者看来,以儒学思想为中心的古代私塾教育,并非当下新私塾教育的核心表现形态,无论是上海的“孟母堂”还是深圳的“鹿鸣学堂”,都只不过是新私塾教育的表现形态之一,只是在教学内容上凸显了对传统国学文化的强调而已;

14、新私塾教育的核心仍在于其“全日制”的教学形态对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呼吁所造成的对国家强制垄断教育权的挑战和不满。也正是如此,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地方各级政府从未对现有私塾教育做出过合法性的认可,反而,时常以“非法教育机构”将其紧急叫停;同时,也因媒体对其儒家教学内容的倾向性的报道,造成了广大公众将当下的私塾教育看成仅是古代私塾教育简单回归的误导。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笔者以为,新私塾教育矛盾的核心在于,其在传统义务教育体制外所形成的全日制教学模式对我国义务教育体制强制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凡在正规学校义务教

15、育体制以外以全日制形式针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所实施的所有系统教育形式均可称为新私塾教育,其不仅包括以体现“社会教育权”的“孟母堂”、“鹿鸣学堂”和“大方经典私塾”等商业私塾教育机构,还包括以体现“家庭教育权”的家庭私塾教育形式,如“天才儿童”侯鸿儒等。那么,新私塾教育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呢?随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不断普及和深化, 尤其在我国全面实现了义务教育免费化的今天,为何却有大量家庭弃国家提供的免费义务教育而不顾,宁愿选择成本昂贵的私塾教育。人作为理性存在的个体,如果国家提供的学校教育是完美无缺的,就不会有众多家庭选择无法更好但是更贵的私塾教育。因此,笔者以为,学校教育的不足是新私塾教育存在的现实基础,而新私塾教育的存在也正好体现了社会对义务教育需求的不断加深和扩展,也即大众化的学校教育在市场经济对多样化人才需求的背景下,日渐无法满足人们对个性化教育所带来的对多样化人才塑造培养的需求。因而也就带来了新私塾教育的发展对个性化教育形式的强调。五、对私塾教育“失学”救助的关键:“小众化”管理的规范化然而,私塾教育作为我国义务教育体制外“小众化”的存在,因义务教育强制性所不许,而无法得到教育机构的认可,但“私塾教育”作为义务教育体制外的现实存在,满足了当前人们对教育个性化的追求,也弥补了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