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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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管理制度第一条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矿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X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矿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矿层、相邻的采矿工作间,矿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通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巷道间,都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第三条隔爆设施的管理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安装地点、水袋数量、水量、

2、安装质量、棚区长度、断面、棚距等参数。第四条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者有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第五条一、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1,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2. 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3. 相邻矿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二、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1、采区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第六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L/m2;2、辅助水棚不低于2L/m2。第七条 水棚排间

3、距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m。第八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mm ;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L8m;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第九条水袋安装吊挂方式:1、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2、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向),挂勾应采用不小于8mm圆钢,挂勾角度为60(5 ),弯勾长度25mm。第十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直线段内,与巷道交岔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第十一条 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3060m。第十二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第十三条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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