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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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 本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 (1)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xxxxxx)(简称甲方); (2)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乙方); (3)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简称丙方); (4)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丁X)。 甲方、乙方、丙方与丁XX称一方,合称各方或四方。 鉴于: (1)XX公司网络技术(简称公司)为四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金缴纳方式为实缴; (2)在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定义如下)前,各方承诺会继续且全职服务

2、于公司,与公司建立不少于四年的劳作/服务关系,双方签订并得到适当履行的劳作合同/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3)为了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将来汲取新的投资者而被稀释,也可因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导致的减资行为而做出相应调整。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关于公司 1.1公司名称:XX网络技术 1.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1.3公司的注册资本:10万元 1.4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期限: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经

3、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第二条股权分配与预留 2.1股权结构安排 2.2各方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 2.2.1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无论各方依据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对公司按相同比例进行出资,但各方享有的在股东会的利益分配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比例会在其他第三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 2.2.2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作为联合创始人,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详见附件一。

4、2.3预留股权 2.3.1预留律师合伙人激励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为了吸引合伙人加入,合理地依据合伙人贡献分配股权,各方同意预留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依据定期(每财年)对合伙人业绩考核的结果,通过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在预留激励股权中,向被激励律师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 (2)已经被授予的预留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投票权由代持方享有,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律师激励股权的一方股东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

5、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3.2预留员工激励股权 (1)为激励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或对公司做出特别贡献的员工,各方同意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此,各方同意预留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股权激励)。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向相应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另有约定,已经由激励对象行权或公司兑现的员工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股权的分红权利由该员工所有。 (3)尚未行权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

6、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4股权备案登记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三条各方承诺和确保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具有充分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该方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门的决定

7、和裁定,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3.2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款; 3.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继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4.1各方股权的成熟 4.1.1成熟安排 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权为10%;乙方已成熟股权为7%;丙方成熟股权为5%;丁X已成熟股权为10%,其余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内分期

8、成熟: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25%的股权成熟; (2)自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以后,按照每月平均成熟相应的股权(共36个月)。 4.1.2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状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马上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马上授予。 假设发生下述事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假设发生下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件,则各方有权依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

9、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4.2在成熟期内,乙方、丙方和丁X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甲方作为股权回购方接受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4.3在成熟期内,甲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X作为股权回购方受让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X按照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 4.4股权转让限制 4.4.1限制转让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10、。 4.4.2优先受让权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如其他方同时行使优先共购买权的,则按比例购买拟转让股权。 4.5配偶股权处分限制 除另有约定,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意: 4.5.1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但有权自行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4.5.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

11、与配偶签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方有权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4.5.3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假设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4.5.1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能依据本条第4.5.2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如果该方与配偶离婚,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被认定为归配偶所有的,则该方应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假设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赔偿因此给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6继承股权处分限制 4.6.1公司存续期间,假设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

12、必须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则须经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假设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则其他各方有义务购买该部分股权或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4.6.2前款所述购买/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价格中的较高者:(1)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2)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允价值的70%。 第五条回购股权 5.1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

13、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编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5.2终止劳作/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作/服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作/服务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公司确认劳作/

14、服务关系终止之日: 5.2.1关于尚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创始股东股权初始投额回购离职方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自公司确认劳作/服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离职方就该部分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5.2.2关于已经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该全部或部分创始股东股权(简称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离职方已付全部购股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假设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的3倍(计算公式:离职方已付的全部投资款(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离职方持有的全部创始股东股权)3

15、倍);或(i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20%(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20%)。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创始人股东对已回购的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假设因离职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作/服务关系终止的,则创始股东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竞业禁止和保密 6.1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与公司终止劳作/服务关系起两(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加、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的除外)。 6.2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6.3发生以下情形时所披露的信息不适用以上所述的限制: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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