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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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赐海尚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 :海南怡康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黑 龙 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日期 : 2009 年 5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海南怡康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 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天赐海尚居项目一期多层、小高层、高层工程工程地点: 海口市澄迈盈滨路工程内容:天赐海尚居项目一期多层、小高层、高层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土建、安装、消防、智能化、园林、道

2、路工程施工及总承包管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天赐海尚居项目一期多层、小高层、高层工程施工图纸范 围内的基础工程或桩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安装、门窗安 装、智能化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区内主干道路) 的深化设计及施工、 二次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时乙方负责总承包管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9 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10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承包工程总价款暂定 元,工程竣工后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办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六、组成合同

3、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 年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海口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4、)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 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 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 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5、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 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 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

6、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 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 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 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

8、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 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 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当日 24 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

9、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 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 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

10、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 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 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

11、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 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 包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 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

12、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 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 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 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 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 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 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

14、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 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 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 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 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 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 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

15、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 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 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 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 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 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 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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