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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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

2、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

3、工作。(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三、病床的分配比例综合医院病

4、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营养室供应室预防保健科病理科药械科检验科血库放射科理疗科院同位素科长内科外科手术室副|妇产科院小儿科长麻醉科院中医科办传染科公结 核 科急诊室室皮肤科注 射 室眼科换药室耳鼻喉科治疗室口腔科挂号室收款室门诊部计划生育指导室护理部门诊临床医技各科医务科图书室人事科病案室总务科统计室表二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适用范围(床)计算基数(床)内科外科妇产科小儿科传染科结核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分科数801501512511002003030

5、10101055725135035145130040030251010525551.51.511451以上5003025151033532.51.5211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四、人员编制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各类人员的比例:行

6、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综合医院编制表适用范围(床)计算基数(床)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工作人员总数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行政工勤人员数医师中医师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放射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80-1501001:1.30-1.40130-14091-9823-2446-497-84-547-839-42151-2502001:1.30-1.40260-280182-19645-4991-9

7、715-168-98-915-1678-84251-3503001:1.40-1.50420-450298-32074-80149-16024-261413-1424-26122-130351-4504001:1.40-1.50560-600403-432101-108201-21632-351918-1932-35157-168451以上5001:1.60-1.70800-850576-612144-153288-30646-4927-2825-2746-4-9224-238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2)医师、中医师名

8、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7)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

9、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科 别各科平均外科皮肤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科结核科内科小儿科中医科口腔科门诊人次57653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3)以上工作量

10、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科别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内、外科1520121418223436妇产科结核科传染科1015141624263842眼、耳鼻喉、口腔科1520皮肤科中医科小儿科101581014162426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12床。(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1科主任: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

11、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2主治医师: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病床虽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34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23配备。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1为宜。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床设护士34人。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00。6婴

12、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6。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四)医技人员的配备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40。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13151。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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