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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课题研究总报告第一部分简介一、序言监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窗口,它代表着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监狱现象的出现,可追溯到公元前,与政治、教育、文化现象一同经历了几千年的人类文明洗礼。监狱行刑理念也在朝着更为人道的方向转变,面对不断出现的机遇与挑战,世界范围内的监狱体制实行的一场又一场的改革,并不断完善,走上了人道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前进道路。纵观我国监狱行刑的历史发展,在02X年以前,都是以监禁刑的方式来完成刑罚执行活动,并且已经总结出相对完善的监狱学理论,和一整套规范的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规程。但是随着国家对预防犯罪越来越重视,国家刑法活动,逐步由“犯
2、罪本位”向“犯罪人本位”过渡,为了完成刑罚的任务,产生的一个以消除服刑罪犯主观恶性为核心的新的刑事科学概念矫正,这一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我国自02X年开始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工作,至今发展已有十余年的时间,该制度已经在全国全面推行并在刑罚执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监禁刑(监狱矫正)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 根据课题研究方向,本文所述的非监禁刑指的是狭义的非监禁刑,既社区矫正成为了我国自由刑执行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相辅相成、协调配合,构建了我国“一体两翼”的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但由于立法、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并未放在统一体系中进行管理和研究,加之社区矫正
3、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若干问题,这些问题加大了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断层,阻碍了罪犯矫正制度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我们选择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力求发现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内在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或工作建议,从而确保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能相辅相成、顺利有效实施。我们建议,以“行刑矫正回归”为中心,以开放处遇、回归社区和社会为目的,以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为主要内容,构建矫正管理机构一体化,矫正立法一体化、矫正手段一体化以及矫正人员一体化的自由行刑法矫正体系。从而推进行刑一体化建设。一个是监狱矫正,在国外也被称为机构矫正,是在监狱内通过运用与政管理教育矫
4、正劳动矫正心理矫治,四大矫正方式采用各项新兴矫正技术,纠正改善罪犯不廉行为心理习惯,17早日改过迁善复归社会的一种矫正制度。一个是社区矫正,然而,快速的发展必然带来若干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可能阻碍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可能影响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并尽快解决。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即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监禁刑发展至今,在理论、实践中均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且能依法顺畅运行,然而如何开始社区矫正、如何进行监管和矫正、如何完成收监程序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是无法顺利开展的,只有与公安机关、法院、监狱、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才能顺利完成监督管理
5、、教育矫正以及帮困扶助的目标。然而,由于没有一部统一完备的社区矫正法作为指导和规范,同时各部门出于部门利益、执行困难等原因,司法行政机构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不力,社区矫正无法做到如监禁刑一样顺畅运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选择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力求发现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内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相辅相成、顺利有效实施。二、内容摘要监禁刑发展至今,在理论、实践中均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监禁行刑与社区行刑“一体两翼”加速形成。要实现罪犯的矫正教育的最终目标,需要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相互配合,刑罚执行是监狱行
6、刑和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正弥补了监禁行刑的不足,可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矫正质量,刑罚结构调整改变了押犯构成,并对行刑差序化、社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实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要做到彼此贯通,且整体行刑效能的有效提升有赖于两者的互动衔接与协调统一。因此,我们认为同一罪犯的行刑必须保持监狱与社区的前后衔接,确保行刑轮转的出口与入口都顺畅,在收监执行、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等层面实现动态协同。从行刑互动实践来看,犯罪基数的膨胀使监禁与非监禁人数均呈递增态势。由于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低,社区矫正对监禁人数的分流有限,两个机构随同属司法行政部门,当工作断层明显,
7、无论监狱还是司法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课题组认为,行刑一体化的构建,要求把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放在大矫正的思想中来规范,这种做法将促进刑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有稳定性、持久性,使得刑罚能够更有效的执行。将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同的地方总结出来,形成一个新的矫正工作,打通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工作连接点,着力在使刑罚资源分配更合理、刑罚执行体系更有效的目标下,实现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互动衔接。但是,我们也认为,大矫正体系的建立,将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连接,这种连接不是一成不变的连接,不是表面上的连接。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连接应是彼此内涵之间的连接,两个部分应兼容并包,应经过长时间的磨
8、合,使两个部分能够更好的配合,这样才能促进大矫正体系的建立。三、内容结构图第二部分正文一、研究问题:(一)研究目的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认识当前我国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存在的衔接断裂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构建科学的矫正制度,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无缝衔接,逐步构建和完善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并存互补的“一体两翼”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实现刑罚的矫正目的。(二)研究意义近些年来,中国的犯罪率不断的上升,犯罪人口不断的增加,我国目前现有的七百多所监狱,关押着近0万的已决犯。同时中国现有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和260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将近32个行政区划单位,就意味着就有近3200多个看守所,其中关押的未决
9、犯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同时还意味着有近3200个拘役所和拘留所,这里也关押着相当数量的短期已决犯和违法分子。从各大相关的法律机构的统计中得知,从14年到16年之间被逮捕的各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总人数占很大的比例,并且每年所抓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相差很少;每年经全国法院审理并结案的一审刑事案件都在10万件以上,每年判处的罪犯大约有2万人。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被判刑的犯罪人员较被抓捕没有被判刑的人数多,并且每年都会有很多的人去犯罪。在庞大的犯罪总量之下,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着极大的办案压力,疲以奔命艰难应对;公、检、法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夜以继日,连轴办案,有的地方刑事法官、检察官每年要办二、三百个刑
10、事案件。各地监狱也是人满为患。其实监狱从来不是赚钱的买卖,监狱越多国家的财政支出就越大。犯罪现象的不断出现不只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的,社会因素只是导致犯罪现象出现的一个小部分因素。犯罪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多个因素引起的,不能只去追究引起犯罪事件的表面因素,应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有一些人出现犯罪的现象有时也是迫不得已的,由于社会的压力、自己所处的环境,使他们不得不走向犯罪的道路,这时应该将社会因素放在首要的因素去寻找引起犯罪的因素。在以前,在国家法律中刑法是法中之法,刑事法学在法律教学中也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律学科,通过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而云南省202X年度1月,全省累计
11、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44人,累计解除矫正1241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492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1日本刑法界非常有名的刑法人士西原春夫问自己:刑法的出台是针对那些人才的吗?针对他自己提出的问题他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并说:当国家想要惩罚一个人的时候,不用使用刑法也是可以的,而且从古以来都有很多的实例可以证明这个说法。根据这个说法可以知道国家出台刑法是对人类的一种警告,警告人们不要触碰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件。想要通过法律条例的制约去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这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国家想要减少犯罪现象的产生,首先应从社会入手,制定出利于人民、利于社会的政策和法律,要将人民放在第一位。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根据自
12、己所得的经验总结出一句话并且影响深远,他说好的社会政策决定国家的犯罪事件发生的频率。“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陈秉璋,陈信木.道德社会学M.台湾:1998,第336页。 纵观人类发展史,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刑罚的适用种类逐步减少,严酷程度不断降低。二战后的世界各法治文明国家中,剥夺罪犯自由的监禁刑在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也面临着极大挑战,包括社区矫正、经济刑罚等在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刑罚的实际应用中已占据很大比例,且扩展适用趋势明显。在行使刑法的时候,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程度来定他们的罪,轻者会受到轻的处罚,对社会破坏大的会受到重的处罚,这就
13、使得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社区矫正制度是适合刑法创新发展的一个制度,是符合人民大众需求的。并已经成为了西方罪犯矫正教育的首选方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时间较西方国家晚,但是在短短的十几年中社区矫正制度就立足于我国的刑法制度中,从实施效果来看,不仅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可能带来的犯罪行为交叉感染、“标签化”等不利影响。最重要的是,罪犯在社区服刑,一方面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紧密相扣,不存在服刑结束后重新适应社会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利用家庭、社区等资源,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服刑人员,促使其悔过自新,修正错误思想和行为,成为守法公民。此外,
14、通过弥补损失以及可能的接触,社区矫正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修复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复原。由此,能够实现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有机联结,弥补监禁刑的不足,共同实现自由刑执行的科学化、人性化、实用化。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断裂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进而促进我国刑事执行体系建设的快速稳步前进。(三)研究假设 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对于弥补监禁刑弊端、有效矫正教育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的重要意义,研究分析当前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在实施中存在的断裂的问题,把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放在大矫正的体系中来加以完善,才能实现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
15、才能构建“一体两翼”的科学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实现“行刑矫正回归”为中心的刑罚目的。(四)核心概念本课题研究的核心概念即监狱学向矫正学的过渡,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断裂点,及立法不对称、机构衔接断裂、信息衔接断裂、工作程序不畅等。具体而言,在监狱与社区矫正的实务操作过程中,首先在立法层面至今尚未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来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制度,且我国目前现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缺少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统一规定,很多重要的问题均无清晰规定;其次在机构衔接层面,监狱与司法局由于职权职责、主体利益等方面的冲突,不仅无法实现有机配合,甚至可能出现相互推诿责任、争取权益的现象,以致服刑人员矫
16、正衔接断裂现象时有发生。二、研究背景和理论设想(一)理论基础及初步设想、彰显立法引领、指导作用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提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完善立法体制。当前,我国法治的发展要求立法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因此,细化刑法体系中关于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以完善的、层级分明的刑事执行法律法规引领和指导执法实践,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执行活动均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结构功能主义结构功能主义(tuctural fucinalism)是指在西方社会学中的关于法律的理论。结构功能主义中讲到社会是一个有纪律、有顺序的组织结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各个部分有序组成,每个部分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