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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接待制度(一)咨询接待工作原则1、坚持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做到态度热情,平易近 人,凡法律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做到“有求必应”, “有 问必答”。2、坚持解纷息诉的原则。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的前提下,多做说服、教育、调解工作,力争使 问题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3、坚持抑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原则。决不为权势和 金钱所左右。(二)咨询接待工作按一听、二看、三问、四析、五 答的步骤进行,不允许走过场。(三)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上门来访咨询者,一 律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抽查。(四)接待工作坚持谦虚谨慎、 实事求是、 依法解答。(五)对来访咨询者,不得推诿。如咨询事项确不属 于援助工作的业务范
2、围,应告之来访者到有关部门申请 解决。(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 坚持请示汇报, 集体研究, 然后定期答复。、案件申请、审批制度(一)接待1 、登记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2、听取案情介绍和陈述;3、查阅案件事实材料;4、区分情况进行法律解答或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前指导。(二)告知1、法律援助概念、援助对象和范围;2、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情形;3、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咨询、代书、诉讼、非诉讼 等;4 、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三)申请1、申请人在听取咨询解答后,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出法律 援助申请;2、据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表所列项目必 须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据;3、申请
3、人应提交以下材料:a 身份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b 低保证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等;c 案件证据材料;d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 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四)初审1、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填报法律援助 呈报表,审核申请人个人情况、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提出初 审意见;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中心负责人审批。(五)审批1、对申请人的援助申请,中心业务组在十日内做出批准或 不批准决定;2 、 请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 并安排承办律师
4、 事物所或援助人员;申请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不批准法 律援助通知书”,并说明相应理由;3、接到“不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对通知书上所述理由 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六)登记1 、请人凭 “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 ,与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内勤进行援助案件登记,办理手续交指派律 师承办;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 以必要合作,经中心主任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法律援 助;3 、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中心有权撤销其受 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三、案件指派制度1、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履行实施和管理两职能,确保本辖区 法
5、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承办或指派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组 织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完成法律援助义务。3、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即援助中心按 行政区域范围对本辖区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援助案件指派。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援助中心接到法院指派函及 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副本,开具援助中心(复)函、指派通知 书,确定律师事务所并协调律师事物所尽快指派承办律师。律师 事务所根据案件需要开具会见被告人证明,承办律师依据上述有 关手续会见被告,查阅案卷和出庭辩护。5、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申请人申请被批准 后,援助中心开具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指派
6、通知书, 通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并协调律师事物所尽快指派承 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依据上述手续承办 法律援助案件。6、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援助人员应及时将案卷交援助中 心归档,并根据规定领取补贴。四、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实施办法1 、建立准入制度。首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营 利性社会组织;二是独立法人。其次,该组织具有符合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资质的人员、 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的场所,即具备向社会贫弱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条件。第 三,章程中有明确该组织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条款, 以向社会明示组织服务宗旨。 根据目前国家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管
7、理的规定,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现实状况,为鼓 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准入方式可采用批准设立制度。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目前,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有几种类型:以工青妇残 为主体的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几种组织的特点并不 相同,政府对其法律援助活动的管理也应有所区别。同时,在上述各类组织中,一部分 需要政府以各种方式予以人力物力资助,另一部分则无需政府资助;一部分参与法律援 助的社会组织,将其向社会或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作为社会组织内设部 门,成为该组织的组成部分,另一部分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将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的机构设立为独立的法人。这种种差别
8、在管理方式上应体现出差异,以鼓励社会组 织参与法律援助呈多元化,适应社会多元需求。3、权利义务对等制。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供给不 足所产生的压力,从这个角度说政府也是受益人,作为回报,政府在管理中应给予一些 鼓励政策,为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生存尽可能提供有利条件。五、服务承诺制度1、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依照条例提供法律咨 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2、热忱接待来电、来访的当事人。3、对法律援助对象材料提交齐全的援助申请,应在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4、对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 事、行政、刑事案件,在三个工作
9、日内指派到承办案件的律师事 物所。5、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6、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密。7、不得收取受援人的钱物和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8、对违反以上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即时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律援助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六、经费管理制度(一)中心一切开支均需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办理。(二)中心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将有限 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三)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日常开支由经 办人填报申报单,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计财科审签,后报分管 副局长核准。大额开支需报局长批准。(四)经费的开支需严格履行手续。
10、补贴办案经费应严格审查 承办律师送来的案卷材料,达到要求后由其本人签收领款。经办 人应认真核实领款人的身份。杜绝冒领、错领现象的发生。日常 办公用品的购置按局机关有关规定办理。七、案件质量管理办法1、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律师法、公证法、法 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员提 供符合专业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 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尽职尽责地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敏 感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案件汇报制度,组织 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法律服务机 构应当对本机
11、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 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2、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制度,确保对 直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及时接纳和报审确认,保证每个律 师、法律工作者每年办理 1 起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3、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 案件指派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安排好承办律师,并开展工 作。4、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法律援 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法定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工作。5、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 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
12、中 心报告,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活动。6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 15 日内,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 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服务机构批办单;(2) 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3) 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 (申诉 )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4) 接待、会见委托人、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其他有关证 据材料;(5) 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6) 判决 ( 裁定 )书、仲裁裁决书、 公证书、 调解协议或者行 政处理 (复议 )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7) 办案质量跟踪卡和结案报告;(8) 其他与
13、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要求其及时补 正。7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 成审查,并负责归档保管。8、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发放质量跟踪卡、典型案件听庭、 回访当事人、结案卷宗材料审查评估、承办案件质量点评等制度 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 案补贴挂钩,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为了确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对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难 案件,与市律协协商,交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讨论,指导案 件办理活动。9、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 律援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
14、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八、办案补贴支付办法(一)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旅差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或采取个案包干补贴;(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直接费用;(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 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 贴:(一)刑事案件每件 300 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 500 元。(二)属群体上访、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 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特别多的,由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
15、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九、监督制度一、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包括办案过程 中的监督和结案后的监督。二、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援助办案程序的情况;2、办理案件的情况;3、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法律规范,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的情况。三、法律援助机构可采取有利于了解掌握援助案件全面真实 情况的各种合法监督方式。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方式可以为: 1、要求承办人员及时汇报办 案的进展情况对特殊案件进行跟踪; 2、向受援人了解情况; 3、 法律援助机构派员旁听庭审; 4 、其它必要并合法的方式。案件办结后的监督方式可以为: 1 、审查案卷; 2 、发放征求 意见信函、电话了解或召集座谈会,听取受援人和公、检、法等 部门的意见。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台帐,将监督情 况及时、如实、全面地予以记录。五、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向有关人员指出,提出纠 正意见。六、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自觉接受各方 面的监督。十、业务培训制度一、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 作联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为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中心应积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