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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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 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 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共计六章四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 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 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 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OO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2、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 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 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 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 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 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 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 组织。第四条

3、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 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 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 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 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 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

4、 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 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 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 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 局和总量控制。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F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第六条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企业。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机构

5、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规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 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 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 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 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 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 要

6、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 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 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 师20%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 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 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 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 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 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

7、规章规定的其他 条件。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 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 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 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 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 师20%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 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 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

8、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 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条件。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 规定,于每年6 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 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在5 日内对申请人

9、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 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 明材料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 审批合格的, 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 材料,报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 核;(二)设区的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

10、察分局应当在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 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 明材料报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 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 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 20日内完成审 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 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 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 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11、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 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 的审查。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 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综合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 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 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

12、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 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 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 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 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 的。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

13、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 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 印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 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 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 、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 由被评价对象

14、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 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 任。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 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 构。,应当回避。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 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 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 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 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

15、业 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 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 备案。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仃为。第二十四条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 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 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 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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