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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治理阶段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削减物业治理纠纷,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4月10日 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建立单位为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时使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根底上,就物业效劳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3、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程,非住宅物业治理工程可参照使用。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未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本合同文本。 6.本合同条款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工程负
3、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其次条 物业根本状况 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南京市区街道小区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平面图、物业治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一、二。物业效劳用房位置及面积见附件三。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起止日期为(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并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以及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局部的使用、公共
4、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供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向乙方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符合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根据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标准,会同乙方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完善相关手续; (四)在物业治理工程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供应具备使用功能的物业效劳用房;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担当物业保修责任; (六)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效劳,监视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供应的物业效劳有建议、催促的权利; (七)依照规划配比制定专有、人防、机械和路面车位
5、的租售方案; (八)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商定的物业效劳标准和内容供应物业公共效劳、汽车停放治理效劳、特约效劳、代办效劳等,收取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车费、特约效劳费、公共能消耗等; (二)承受甲方、业主的监视,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准时通告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效劳的重大事项,准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商定,每(年)(半年)(季)公示一次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费用收支状况,每(年)(半年)(季)公示一次本物业治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状
6、况;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的行为,实行劝阻、制止、报告等方式催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承接物业治理工程前,根据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标准,对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检查和验收,并依法备案; (六)乙方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的(不得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应当将托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托付合同中商定的效劳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商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效劳行为进展监视,并对受托企业的效劳行为担当责任; (七)有权依
7、照本合同根据预收物业效劳资金的计提酬金(适用于物业效劳费计费方式采纳酬金制的情形)。 (八)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商定退出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效劳,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商定办理移交手续和工程退出手续; (九)根据法规规定要求代管业主共有资金,并承受业主查询; (十)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物业治理事项 甲乙双方商定本物业治理工程的交付时间为:。 (一)甲乙双方就本物业治理工程正式交付乙方前的物业治理效劳事项、范围、费用商定如下: 1、乙方负责: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展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 2、
8、甲方就上述效劳事项: 支付固定费用:。 根据乙方供应效劳人数支付:。 其它:。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效劳费用。 (二)本物业治理工程正式交付后,乙方应当供应的物业效劳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构造、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运行和治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心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心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根底设施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
9、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公用绿地、。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治理、。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临时停放车辆的除外)。 6、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察、门岗执勤、。 7、物业档案资料治理,包括: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条其次款所列资料以及。 8、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托付对其房屋专有局部的修理、养护及其它特约效劳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第七条 物业效劳标准 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标准根据南京市物业效劳标准级类执行。 物业
10、效劳分项标准、人员配置及分项费用测算见附件四 第八条 物业效劳费用 (一)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担当的物业效劳费用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公共效劳的收取方式为 (包干、酬金) 制,收取标准如下: 1、物业公共效劳费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非住宅物业:元/平方米?月; 其它物业:元/平方米?月。 2、汽车停放费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 乙方按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治理效劳费。 (2)车位、车库
11、属于甲方全部、托付乙方治理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乙方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治理效劳费。 (3)车位、车库全部权(长期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 3、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 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商定。 (二)本物业治理区域的公共能消耗(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能消耗用)实行方式分摊,收取标准如下: (物业类型)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物业类型)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 第九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
12、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月、季、半年、年)交纳物业效劳费,每次交费的详细时间为。 (一)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担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减免业主的物业效劳费用。如甲方承诺物业效劳费用减免的,由甲方担当交费责任。 (二)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缘由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用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三)因业主与甲方就房屋是否满意交付条件产生纠纷,致使物业未实际交付的,其间产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标准担当。 (四)物业交付
13、业主之日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长期空置物业,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办理书面备案手续,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根据该物业治理区域同类物业标准的%交纳。 (五)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乙方应履行催告程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元交纳违约金; 2、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效劳费用的交纳违约金; 3、。 第十条 业主共有收益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托付乙方经营(详细范围见附件五),所得净收益的(不超过30%)%归乙方全部,剩余部份由乙方依据法规规定代管。 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方式为以下第()项: (一)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账号。 (二)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财务账套或账目。 (三)。 乙方应于每年月至月公布上述代管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状况,公布方式为: 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栏张贴。 。 业主需要查询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状况的,可以在乙方公布后或应当公布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业主答复。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 乙方的物业效劳质量不得低于本合同商定标准,对于乙方的物业效劳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