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应防范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涉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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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防范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涉税风险在日常税收检查及风险应对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和人员仍对企业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要求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加上由于一些企业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规范涉税处理的意识淡薄,由此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涉税风险,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带来了税收执法的诉讼风险.确实无法偿付款项证据的鉴别和获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应付未付款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是要认定其确实无法偿付,而税法并未给出判断确实无法偿付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依据.从字面理解,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款项无法支付,就能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管时间是一年内,还是三年以上,而且对确实无法偿付的

2、证据要求和标准,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实务中,也时常出现征纳双方的争议.事实上,通过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反向思维可以得到启发,该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终止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

3、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两条规定是针对债权人的坏账损失确认所要求的标准及所需提供的证据,但笔者认为,反过来相关的标准和证据也可以理解为债务人确认应付未付款项所确认的标准和证据.即当债务人取得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后,可将上述款项列为因债权人的缘故而无法偿付.债务人应将此款项作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确实无法偿付款项证据采集难点和建议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

4、对确实无法偿付款证据的采集存在两方面的障碍和困难.企业(债务人)由于取得证据证明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因素,企业在趋利避害的意识下,不愿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甚至在面对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时,会拿出各种理由和证据强调必须支付且还要长期挂账.从税务机关来说,要求企业举证证明自己少缴税款的做法,有悖于税收法理.企业也往往因没有收集相关的证据而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充分,导致税务机关在认定时,证据不足.对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正常在三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每年均主张过债权的权利,除了合同特别约定以及双方存在合同纠纷时,一般情况下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支付的可能性确实很

5、小.另外,税法也允许将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财产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必须在两年以内.鉴于以上三种情况,笔者建议:(一)税务机关要在日常的税源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三年以上或者长期挂账应付款的巡查和监控,利用互联网+税收的科技支撑,加强各地税务机关的协作和坏账报备名单的比对,对长期挂账金额固定的往来款项,税务部门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可以通过信函等外调的方式进行比对,确认支付的可能性.(二)税务机关要利用数据分析比对,对往来款项长期稳定不变的纳税人,采用分级管理手段,在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或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同时网上报送三年以上应付款

6、项的明细清单,进行分析比对,对认为可能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进行约谈并要求纳税人提供仍然需要支付的证据和材料.(三)企业要在每年年末对三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往来应付款项,进行梳理和职业判断,确实符合不需要支付情形的,要及时纳入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对合同特别约定和存在纠纷的,要收集和保管好合同、判决和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对债权人追款事项,要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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