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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上)2006-4-21内容提要: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及印度的农业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将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应从实行积极的财政支持、颁布健全的农业保险法、采取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经营等几个方面去着手。关键词:国际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法,财政支持,启示一、各国农业保险的运作分析(一)美国1.美国农业保险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1939年-1980年的政府试营阶段。1938年,美国颁布了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这是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开端。根据该法令,
2、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ICI)。当时保险标的只有小麦一种,保险责任也只包括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到 1942年增加了棉花保险,但亏损严重,1943年农作物保险被取消。1944年,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恢复对农作物的保险,并且增加了对亚麻的保险。1945年又在局部地区增加了玉米、烟叶的保险。1948年,FICI开始试办食用于豆及综合农业保险。在50年代初,由于美国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旱灾,这使得农作物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保险公司的赔偿率较高,获利甚微。经过40多年的发展,到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大约接近美国总种植面积的一半。但其保险范围仅限于政府补贴的作物与地区,这个
3、阶段只能算是美国农业保险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政府公司与私人公司混营阶段。美国的农业保险在这个阶段得到了全面推广和迅速发展。1980年美国政府对1938年颁布的联邦农作的保险法作了重大修改。随着美国农业政策的调整,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也进行了改革。政府开始全面推广农作物保险,扩大了农作物的承保范围,放开了开展业务的地区,对农作物保险实行补贴。在经营体制上,首次允许私营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销售,拉开了政府与商业性组织携手开展农业保险的序幕。此外还增加了如农畜中毒,疾病保险等一些新险种。在这个阶段中由于商业保险的介入,使农业保险市场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4、,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发生了严重的亏损。另外,为排除政府农业救济计划对农作物保险的影响,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政府颁布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令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农作物生产靠三大险种和一个保障计划来保障:设立巨灾风险保障,一切险保险保障,区域风险保障,实行非保险农作物保障计划。该法令中一项重要规定是鼓励农场主购买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力争使农作物保险成为农业价格支持和贷款计划。按照这项立法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1995年农作物承保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8%,是历史最高的一年。第三阶
5、段:1996年至今的改革与发展阶段。1996年,农业政策的立法有了很大的改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渐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时期,政府出台了更多的激励政策,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全面参与农业保险,又经过 1998年-1999年两年的调整,政府FICI完全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由私营公司经营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2.美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1)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1980-1999
6、年,政府为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支出约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 13.53亿美元;农民共缴纳农业保险保费11.74亿美元,因灾害和价格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额达到24.09亿美元。财政补贴对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2)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 因损失率较低,一般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因风险大,赔付率高,损失较大,私营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为了贯彻公平原则,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根据法律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
7、保险时, 同样为在私营保险公司投保农作物保险的农户支付部分侏费,使每个保户与直接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投保时缴纳的保费相同。(3)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美国的农业是建立在大型商业化经营的基础之上,农场生产规模大,生产的风险也大,所以农户对保险的需求相对也较强烈,对于一般农作物损失的风险,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投保。但对于农场中的主要农作物(水稻、旱稻、小麦、大麦和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马、猪和蚕等)可能遭受的大灾损失,则要求所有农户都必须为它们投保大灾保险, 以得到最低水平的风险保障。(4)坚持循序渐进。从1922年开始到现在,美国对如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农作物保险制
8、度,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创新,经历了先立法、后实验,先试点、后推广,先农作物、后水产和牲畜,先产量保险、后收入保险的过程,循序渐进,逐步铺开,从而形成了现在较为完善、系统和先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二)日本日本农业不同于美国,其特点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经营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末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日本的农业保险形成了较为独特的农业保险模式。(1)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日本在1929年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在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如水稻为费
9、率的58%,小麦为费率的68%,春蚕茧为费率的57%,牛、马为费率的50%,猪为费率的40%。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一般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这样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2)具有一个多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通过三级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行的。这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的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
10、特殊帐户。农业共济组合是(市、町、村)一级保险组织(它相当于我国的地市、县、乡),由耕种土地超过最低规定数(稻田为0.3公顷)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基层的各种农业保险业务;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是县级的保险组织,它的成员为各县内的全体农业共济组合,主要经营本县的农业保险业务。农业共济再保险特殊帐户是政府经营的保险业务,政府通过这个帐户对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负担的保险责任进行超额损失再保险(3)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的投保对象和开办的险种,国家有明文规定,有的实行强制保险,有的则实行自愿保险。对于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保险。实行强制保险的有水稻、旱稻、麦类、桑蚕;牛、马、种猪
11、、肉猪及牛仔等家畜类;桔子、苹果、葡萄、柿子、栗子、樱桃等果树类,还有大豆、小豆、甜菜、甘蔗、荞麦、日本茶、园艺设施及设施内的蔬菜等。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庭财产等。自愿保险不是全国性的,是一种区域性的保险。(三)法国法国是世界上的第二大农业大国,这是与它较发达的农业保险分不开的。法国的农业保险距今已约有150年的历史,早在1840年法国就成立第一家地区性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作物的冰雹、风灾、火灾保险。到1984年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正式成立,农业灾害保险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法国的农业保险在1964年以前基本上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保险互助协会,对农户完全采取自愿的原
12、则,农民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但保险互助协会的规模毕竟较小,只能承担较小的风险。因此国家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每个地区都有农业再保险机构,农业再保险机构可以将业务再分保给中央农业互助基金会(成立于1964年)。当遇到巨灾时,中央农业互助基金会将分别对农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互助协会拨款,从而增加对农民的损失补偿,避免农业保险互助协会提高保费。法国农业保险取得成功的主要经验是:第一,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法国对农业的补贴比例大约在50%-80%左右,也就是说农户只需交20%-50%的保费。第二,具有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对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以及对那些
13、必需强制保险的农作物或饲养物种类等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承保者与投侏者的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第三,官方与非官方的保险机构并存。农业保险互助协会是非官方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承保农业保险,入保农户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官方的农业再保险机构和中央农业互助基金会在发生大灾时对非官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这样两者相互配合,使得农业保险得到了稳定的发展。(四)印度印度属于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印度的农业保险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在不断摸索中逐渐找到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自1947年就开始进行农作物保险调研,在 1
14、972年印度寿险公司一般险部推出了H-4棉花保险计划,但由于赔付率高达1060%,被迫停办。 1981年,印度政府成立了一个高级别的跨部委员会,并在1985年印度政府针对信贷农户正式推出了综合作物保险计划。具体包括:对遭遇干旱和洪灾的农户提供金融支持措施;农户保证在来年重新具备信贷资格;农户投保对象主要包括谷物、豆类和油菜籽。综合作物保险计划由一般保险公司和各邦政府按照2:1的比例分担农户投保风险损失,各邦自愿选择办理这项保险计划,农户则自愿参加。综合作物保险先后经历了5年的时间,最终仍然是由于赔付率较高而终止。为了克服以前的缺点,印度自1999年开始执行新的全国农业保险计划,承保面扩大到所有
15、农户,并且政府给予大量的财政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全国农业保险计划的优点是:覆盖了所有农户; 多种作物均可选择投保;排除了投保金额的限制;合理设计了费率级差; 以乡村自治委员会为单位投保,提高了参保率;大面积灾害保障与单独灾害分别承保,灵活性较强;不参加信贷计划的农户无需试验,便可直接加入。另外,最近印度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该项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一般的经济作物政府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另一类是针对单独园艺和种植园等经济作物不享受政府支持, 由国民保险公司等四家补贴型保险公司承办。这样,不但中央政府补贴开办农作物保险计划,而且各邦也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没有政府补贴的农作物保险,解决了
16、资金短缺问题。除此之外,各邦还根据本地的不同情况,开展具有本地特色作物保险。如1995年,克拉拉邦开办了农作物保险计划,主要承保干旱、洪涝、滑坡、海洋侵蚀、龙卷风、暴雨、森林火灾和野象对植物的损害,但不承保植物病虫害。印度执行的新型保险计划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极大地促进了印度农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经验。作者:尹成远,周稳海 来源: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3期责任编辑:赵智生 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下)2006-4-21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其特点(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巨大的保险市场,自1982年保险业全面恢复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蓬勃发展,但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停滞不前,日益衰退。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 1994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