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生产型出口企业营改增预缴增值税抵减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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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生产型出口企业营改增预缴增值税抵减问题及建议营改增设置了预缴增值税规定,可较好平衡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但对于某些较长时间内、甚至本不需要在国内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而言,却存在抵减难题,需要在制度细节上予以完善。下面以生产出口企业出租不动产为例进行分析。一、案例 A市某生产出口企业2016年6月出口商品1000万元,其当期采购成本为800万元,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为136万元,商品退税率为17%。6月该公司还将位于B市闲置的一幢房产出租给另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双方约定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开票结算,一次性收

2、取6个月不含税租金60万元。【分析】外贸企业在B市出租房产,需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60*3%=1.8万元。(不考虑附加)6月份公司销项税额=60*11%=6.6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已交税金=1.8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6-(136-0)=-129.4万元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该公司出口退税率为17%,故上述均为0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70万元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因为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故当期应退税额为129.4万元。7月纳税申报期纳内,申报出口退税129.4万,另有1.8万元预缴增值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

4、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由于该公司产品均是外销(或者外销比例大于内销),正常情况下均是退税,上笔预缴增值税始终没法抵减,变成一笔难以收回的债权。我们接着分析,假如该公司没有上述不动产出租业务,则该公司6月:应交增值税=0-136=-136万免抵退税额仍为170万元则该公司实际出口退税为136万元。与存在不动产出租业务相比,出口退税额较少了6.6万元(136-129.4)该差额即不动产出租当期产生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抵顶了出租不动产国内应交的增值税,减少了当期出口退税额度。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该出口企

5、业而言,存在两个问题:1、预交的增值税不能抵减;2、出租不动产业务应交的增值税直接减少了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又全额按不动产出租业务税率缴纳了应交增值税;如果是销售不动产、因销售额更大,则纳税人资金占用将会更大。三、解决思路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有以下思路:1、将营改增服务与出口业务分开,退税归退税、缴税归缴税,即不将该营改增服务并入出口业务之中如上例中,公司当期出口退税仍是136万元,出租不动产应交增值税6.6万元,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先将1.8万元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再缴纳应交增值税4.8万元。该思路缺陷:不符合现行制度,且会计核算也需将销项税额会计明细科目再设置明细,将营改增的销项税额单设,不参与计算出口退税。2、将已交税金视同进项税额,允许出口退税如上例中,当期出口退税将增加1.8万元,这样,就不存在难以抵减的预缴增值税。该思路缺陷:与出口退税文件不符,且不符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格式。3、对预交增值税设置退税时限如上例中,假如该公司在一定期间(假如为3个月)均不能抵减,则从第4个月可以申请全额退税。这个思路的优点是,可以解决所有纳税人因各种预缴增值税难以抵减的资金占用问题。缺陷是:涉及不同地区利益,增加退税工作量。综上所述,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限期退税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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