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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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经收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第二章 业务规定第三条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第四条 国库经收处指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

2、为国库经收处。第五条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第六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

3、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第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第十二条 总行

4、清算中心负责全行及xx地区国库经收相关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账及清算款项集中划缴国库等工作;分行清算中心负责地区国库经收相关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账及清算款项集中划缴国库等工作。第十三条 分行、管理行负责落实国库经收业务制度规定,加强业务培训,督导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合规合法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认真执行国库经收处的基本职责,高度认识国库经收业务的重要政治意义,为缴款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准确、及时、合规地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同时必须接受人行和总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章 核算账户第十五条 我行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专门核算收

5、纳的预算收入。第十六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第十七条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财税部门、海关等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国库经收处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第五章 业务类型第十八条 我行国库经收业务收纳的资金性质有税款、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等纳入预算收入管理的资金。第十九条 我行国库经收业务按客户缴款渠道分类有协议委托缴款

6、、银行端柜台缴款和银行端自助缴款。协议委托缴款指缴款人与征收机关、开户行签订委托协议后,征收机关通过联网系统向国库经收处发送扣款请求信息,国库经收处收到电子扣款请求信息后,验证扣款并将相关结果信息返回国库及征收机关。银行端柜台缴款指缴款人主动持纸质税票或电子缴款信息在国库经收处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款项,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款项及时报解至国库指定账户。银行端自助缴款指国库经收处提供手机、网上或自助终端设备等非柜台缴款平台,缴款人自助查询缴款信息和转账缴交,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款项及时报解到国库指定账户。第二十条 我行国库经收业务按操作系统和业务类型分类有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税收缴库业务、各地

7、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业务、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出税款业务、支付系统汇划税款业务及xx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代征收非税业务。第六章 银行端收纳管理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通过银行端缴纳款项的,可在银行营业柜台提供纸质税票缴款书办理,也可在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设备等非柜台渠道自助缴款。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银行营业柜台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银行非柜台渠道自助缴款,原则上通过缴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缴纳,非柜台渠道不开通现金缴款功能。第二十四条 营业柜台在受理

8、纸质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缴款书是国库业务的基本凭证,有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三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填制年月日;人民币大、小写金额;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缴款单位的银行转账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预算(收入)缴次;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缴款的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滞纳金的计算;纳税的计算根据。第二十五条 营业柜台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应对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 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9、、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 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 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 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 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二十六条 缴款人以纸质缴款书在营业柜台缴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款项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支付系统划付至各收款国库。支付系统报解款项时,在备注栏注明完整的凭证要素,如预算科目代码、预算科目名称及分成比例等,避免因信息不全被退汇处理;纸质缴款书以交换、专人送达或快

10、递方式及时送达收款国库。第二十七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涉外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一律由开户银行负责收纳。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现钞)缴纳税款时,一律由银行负责收纳,外币应兑换成人民币。第二十八条 国库经收处要建立并不断优化预算收入代征收系统。在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支付系统建设预算收入划缴功能,将收纳的预算收入单独标记,区别于其他资金划缴;同时建设非税系统和其他预算收入征收系统,开拓预算收入征收渠道。第二十九条 国库经收处在营业柜台或非柜台渠道收纳的预算收入先应入账“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已收纳的缴款书明细与“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余额核对一致后,实时逐笔或统一汇总报解款项至收款国库。第七章

11、协议收纳管理第三十条 国库经收处建立并成功加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务国库横向联网系统和其他业务联网系统后,国库经收处才可对外承办相关电子税(费)业务。第三十一条 缴款人与征收机关、开户行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经开户行和征收机关验证通过后,缴款账户才能办理电子缴税(费)业务。未经开户行或征收机关确认的缴款账户,不得办理电子缴税(费)业务。第三十二条 国库经收处联网系统接收到征收机关发出的扣税(费)请求信息,根据委托协议内容校验数据相符后,从扣款人账户划转款项到“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对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或纳税人账户信息有误的,国库经收处返回扣款不成功回执。第三十二条 通过委托协议扣缴的款项,国库经收

12、处在联网系统日切对账后完成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有集中、分散及收付轧差集中清算三种方式。集中方式是指银行将应清算资金集中划转指定国库,指定国库收到资金后将属于下级国库的资金转划下级国库。分散方式是指银行将应清算资金直接划转清算国库。实行收付轧差集中清算方式的,人民银行直接在金融机构备用金账户轧差核算,人民银行不予垫款。第三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对委托协议扣款成功的签约账户,提供“缴税(费)回单”,并在对公账户对账单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交易摘要里注明“国税”、“地税”或“社保费”等字样。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在各联网系统的入网、变更和撤销管理,按照入网方式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或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遇行内系统升级

13、或系统应急演练应提前书面报告当地国库和联网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 国库经收处保持各联网系统7*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业务连续性。联网系统升级、停运时,应配合做好服务和公示。第八章 资金报解管理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国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第三十七条 国库经收处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收款国库,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经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第三十八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得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第三十九条 国

14、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者纳税人更正后,重新办理缴纳手续。第四十条 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征收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第九章 罚则及其他第四十一条 各行要严格遵守国库经收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如发现有下列截留、占压、挪用国库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占压、挪用所收纳款项的;(二)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预算收入的;(三)将收纳的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于挪用

15、预算收入;(四)未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造成税款流失的;(五)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六)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第四十二条 国库经收处按照国库、财政及征收机关对账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国库经收业务统计报表,如实反映预算收入的收纳和报解情况,及时完成对账,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入库。第四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使用财政票据,须严格遵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按需领购、妥善保管、规范核销。第四十四条 国库经收业务发生任何异常情况或重大事件的,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牵头相关部门及时向当地国库报告。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国库经收业务的连续性,遇系统异常应及时启用应急预案。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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