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专案管理契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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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98.07.22立契約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辦理【 】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三)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五)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一)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

2、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二)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三)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四)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五)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 契約文字:(一)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

3、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二)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三)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 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八、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

4、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九、 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 履約標的一、 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二、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發揮管理專業協助甲方執行專案管理工作,其最終目標乃在協助甲方完成 工程,並以甲方之權益為依歸。乙方代表甲方協調、整合、管理包括工程、設備、軟體、財物、勞務等與本計畫相關事項之推動,其專案管理之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如下:(詳細服務項目內容由甲方於

5、招標時參照附件一實際需要擇定載明)(一) 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審查(二) 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五) 其他: (凡非屬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服務範圍之工作,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並敘明其服務費用由甲方分別編列,另行支付,乙方需分別報價。)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一) 履約標的屬專案管理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總包價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 履約標的屬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總包價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 計價方式:(一)總包價法:依公告固定服務費新臺

6、幣 元(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1. 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之 _%(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2. 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工程施工廠商物價調整款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3. 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底價之百分之

7、八十者,建造費用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2目之2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4. 工程無底價且工程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2目之2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附件二之附表編列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 ,包括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所列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2. 公費,為定

8、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3. 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甲方並得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4. 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如屬可歸責乙方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完成契約約定事項,並不得增加費用。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更換或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二、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百分之_(由甲方視

9、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百分之 或 倍(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三、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四、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五、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三)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六、 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

10、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七、 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時,契約價金應予調整。八、 如有超出契約約定之專案管理服務期程,且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得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提出契約變更調整契約價金之要求。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依下列各項載明給付條件給付。)(一)工作執行計畫書之服務費用,占服務費用百分之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乙方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完成工作執行計畫書,並送交甲方審核同意後,得申請甲方支付之。(二)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占服務費用百分之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乙方完成第二

11、條及其相關應辦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服務事宜,並送交甲方備查後,得申請甲方支付之。(三)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占服務費用百分之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1. 乙方完成第二條及其相關應辦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事宜,並將結果送交甲方備查後,得申請甲方支付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百分之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2. 乙方完成招標文件與協助甲方取得申請建造等必要之許可及執照,乙方得申請甲方支付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百分之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四)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占服務費用百分之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於甲方完成各工程決標訂約後,由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

12、。(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占服務費用百分之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乙方依工程施工進度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計算以全部工程估驗金額除以全部工程合約金額比率為準)及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得申請甲方各支付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之餘款。(六)乙方如有派遣由甲方指揮調派之專任專案管理工程人員,請領服務費用時,需檢附該專案管理工程人員薪資證明,未檢附者,不予給付費用,該專案管理工程人員專任薪資並不得低於月薪新台幣_ 元整(不含年終獎金)(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如有低於者,其差額得由服務費用中扣除,甲方亦得要求薪資證明之方式。二、服務成本

13、加公費法:(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乙方定期(每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於當期結束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將當期發生之服務費用以書面報告方式,並檢附實際工作人時報表,其他費用單據等相關憑證及發票(或收據)送交甲方,甲方應於收到後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核對無誤後給付,惟各服務項目之服務價金給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所載之服務費用上限。其他: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三、 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一)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 (由

14、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二)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三)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四)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五)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雇員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六)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四、 薪資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一) 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其服務費用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者以服務費用之60 計)屬薪資部分,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薪資物價指數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指數名稱,未載明者為

15、台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二) 適用薪資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三) 逾一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乙方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其調整上限為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五、 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一) 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二) 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三)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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