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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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本PPP项目合同 (以下称“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_月 日在_县签署:甲方(政府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乙方(社会资本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概 述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 经甲方公开采购,依法确定乙方为本PPP项目中标人。为实施本项目,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推

2、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指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1.2 甲方:指惠东县人民政府;1.3 政府方:指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1.4 乙方: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项目的中标人

3、;1.5 项目公司:是指由中标人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合同,建设、运营本项目的公司;1.6 施工承包人:是指经本次本项目招标确定的具有本项目要求施工资质的中标人(或施工方)。1.7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1.8 投资建设运营: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1.9 建设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的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1.10 运营期:是指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

4、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1.11 合作期限: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1.12 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18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1.13可用性服务费: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价款。1.14运维绩效服务费: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所支付的价款。1.15项目移交:本项目运营期结束,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16移交日: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之日。1.17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1.1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1.19 本合同没有约定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修改变化的,以修改变化后的规定为准。第2条 合同背景、目的、依据和实施内容 2.1 合同背景: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是惠东县对外的交通要道。担负着沿线重要交通运输任务,对惠东县周边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及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道路现有状况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该

6、路段的交通运输需求,提高公路等级,改善行车条件,维护道路环境是地区发展的必要需求。2.2合同目的:为解决资金问题,降低地方政府债务;县政府以“第十届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惠东府办会决函201630号)”文件决定通过引进具备丰富管理、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主体,采取PPP模式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2.3合同依据:2.3.1 2016年7月21日,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东发改【2016】512号)文件同意建设本项目;2.3.2 PPP合作项目的项目识别工作:已通过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2.3.3 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社会

7、资本合作主体;由乙方依法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及项目相关协议约定提供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服务。2.4 实施内容建设内容:全长约22.969公里。采用一级公路结合城市主干道标准,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80km/h。公路段路基宽度为33m;市政段路基宽度39.5m。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路线含桥梁17座共830m,涵洞88座,与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30处,改迁互通立交一处,全线设置完善的交通工程设施,穿圩镇段新建人行道、路灯及地下排水、排污系统等项目。运维服务内容:执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

8、规范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1)路况巡查;(2)路基(含排水防护)、路面、桥梁的日常保洁和维修保养(含大、中修);(3)交安设施、机电设施的保洁和小修保养(含大、中修);(4)绿化工程的养护;(5)其他属于运营期运营维护服务费用内所包含的,按相关规范所必须的工作服务内容。具体以项目公司申报,惠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项目实施机构确认为准,其中大、中修应按照设计要求,分清责任主体,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基建程序上报后实施。第3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监督

9、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情况,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惠东县财政跨年度预算;依据相关规定办理PPP合作项目的相关手续,如获得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批准文件、对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将本项目申请纳入财政部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项目建设前期的征收补偿、立项、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负责本工程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及耕地转用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为乙方执行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充

10、分的支持及便利;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配合乙方或项目公司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及处理非项目公司原因引发的影响施工的突发性事件。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妥善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义务的基础上,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本工程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权利。依法选定运营维护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原运营维护单位。在本合作合同签订30日内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通过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服务工作,对项目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按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本项目建设及

11、运营管理; 负责本项目投资的资金筹措,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充足及并及时到位; 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的增长;保障本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人员及财产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或由施工引起的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应尽力配合甲方开展前期工作;协助甲方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的各项相关管理工作;在投资建设期限内,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用于建设项目管理的现场办公用房。3.3 双方签署本合同应符合其应遵守的

12、法律规范,且不会与其应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本合同生效后,将对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双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3.4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的行为。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4.1双方确认,本合同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双方确认,本项目涉及的主要合同文本构成如下:5.1.1 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即本合同);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PPP项目执

13、行协议(含支付协议、运维合同等内容);5.1.3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乙方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如有);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惠州大道东段延长线改建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规范;图纸;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包括甲方授权主体及项目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5.2 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项目各合同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准。第二章 合同主体第6条 政府主体 (

14、暂定)6.1 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的政府主体包括:6.1.1 惠东县人民政府(本合同甲方);6.1.2 惠州市惠东公路管理局: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牵头本项目具体实施;惠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及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资金的统筹与支付;惠东县审计局:代表政府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惠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项目造价审核;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惠东县机关、企(事)业单位。6.2 因政府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等行政机关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7.1 乙方为本项目社会

15、资本合作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项目运营服务所需的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异地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当地(惠州市)设立子公司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 乙方应在本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负责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及后续运维工作,以及配合甲方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组织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项目移交等工作的服务义务;7.1.2 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占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实际出资应不少于认缴出资金额的20%,其余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在24个月内全额到位。为便于乙方进行合理财务筹划,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务投资人。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乙方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乙方应将董事、监事的履历信息及人员情况报甲方备案。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股权在锁定期(是指本项目合作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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