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与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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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佳答案税的方面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不完全一致一外,几本上都是一样的。合伙企业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 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 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 投资;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

2、司投资人以其出 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 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

3、务承担无限责 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 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 7 名;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 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 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

4、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 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 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确定。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5、,对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 产份额。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 权利。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6、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 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 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 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 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 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 周岁以下 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6、出资权属证明;(

7、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 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 的书面文件。)7、经营场所证明: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 件);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

8、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 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 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 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 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

9、发给申请人不 予受理通知书。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 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答:提交的材料有: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

10、理人的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字号查询证明;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 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 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 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

11、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 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 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 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

12、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 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 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 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 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 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

13、不得 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 合资办企业。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 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 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 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

14、伙 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 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 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 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 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

15、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 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字号查询证明;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 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原名称相同;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 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 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问:合伙企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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