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运用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0223053 上传时间:2022-09-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方法的运用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法律方法的运用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法律方法的运用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法律方法的运用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方法的运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方法的运用(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方法的合理运用摘要:解决纠纷是法律人的天职,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须运用合理的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所依据的根本。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法律方法的运用有 着重要作用。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内容、与其相近观念的比较、法律方法的意义及 其实际运用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内容 意义一、法律方法的主要内容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 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 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1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 律规范进

2、行解释。(2)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通常 我国的法律在第一条会明文规定立法的目的。(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 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 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4)扩张解 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 的解释。(5)体系解释,又称为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 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其与其他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6) 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 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

3、,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7)立法解释,是 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是多种多样的,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常 用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我国常用的法律结实方法除了上述几点,还有合宪解释、 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等等。2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存在不完整,有需要填补的空白,即法律条文 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 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我们 通常使用以往的习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目的性限缩、扩张或是类推

4、适用法律等方法来补充法律漏洞。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 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 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 范围加以确定。4利益衡量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 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 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 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在此基础上, 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

5、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二、法律方法与几个相近概念的比较在我国,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以及一些相近概念,受到法学 界的广泛关注,历史并不算长,也就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事情。在这么短的时间里, 相关的专题出版物、学术会议、甚至同名课程的设置,这些都表明,这些概念的 联系与区分之问题在我国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1、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方法一样都是法学界所熟悉的概念。法学研究方法,关 注的是法律的根本性问题,比如法律(包括各个部门法律)的性质、内容、作用、 特征等,对人们获取有关法律的认识有很大的帮助。关于法律的思考,主要从法 律的外部因素或者法律与外部因素的关系中,深入思考

6、法律的重大且根本性的问 题,即人们常说的法学研究方法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方法要求根据现 行有效的法律,来思考和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把法律作为解决各种 问题的依据,侧重于法律系统的组织性和内部实施机制研究 ,而不是重在对法律 的批判性考察和学理性分析。所以说法律方法属于“根据法律的思考”。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在目的追求和价值关切点上进而展现出不同。法学 研究方法往往以揭示法律的正确性与正当性为主要的研究目的,而正当性问题有 时无法从法律自身获得充分证明,鉴于此,法学研究往往必须求助于法律的外部 因素。法律方法则以法律的正确与正当为思维的前提,法律实践中的法律人首先 要假定法律

7、是正确与正当的,首先必须敬畏法律,进而推进纸面上的法律本身转 化为生活现实中的法律现实,这也是一切法治成为可能的前提。 2、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我国的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虽然大部 分研究法律方法与研究法律、法学方法论的学者经常一起进行学术讨论,举办学 术活动,共同推进着我国法治的发展,但是实际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法 律方法论是不同的概念。我国的法学方法论研究明显受到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的法学方法论的 影响,具有浓厚的思辨色彩。“方法论”一词本身就具有高度抽象的哲学意蕴,通 常是指针对某个学科领域的方法问题的一般性研究,所以,如同方法的方法。

8、有 点类似于语言和语言学之间的关系。任何知识的背后都有自己的哲学,法律方法也不例外,但是,我们主张的“法律 方法”,不是由某一种哲学思想主导的知识与思想领域,而是由多种哲学支撑的, 或者说,是由一些有共同或相似倾向的哲学思想或者其他学科思想在背后默默支 撑着的开放而非封闭的学术与工作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所有有关法律人工作方 法的思考,都是与这种方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合同是否有 效、遗嘱成立与否、律师伪证罪成立与否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背后,显示着 人类思想的光辉。实际上,法律方法研究在我国的兴起,与实践哲学在全球的复 兴也存在密切的关系。也正是因为近年来,法学界将理性、实践理

9、性等概念工具 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人们才能更进一步地真切感受到法律实践中法律方法的现 实意义与价值。法律方法研究是在自己的理论基础上展开的,有自己的思想资源。 但是,一般来说,法律人只是在适用法律,而不是在传播思想或者哲学。我们目前所关注的,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三、法律方法的意义及其实际运用1、法律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 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 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 有的功能。其次,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

10、引法律 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 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再次,法律方法可以 保障法律自治。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 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 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 的自治。最后,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并且保障法治的 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由此可见,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正确使用对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法律方法在我国的一些实际

11、运用例如在我国轰动一时的“泸州二奶案”中,一审法官放弃了可以适用的法律 规则,以遗赠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 会公德”的法律原则,并以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否定了黄永 彬的公证遗赠,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在也查明本案的事实 后,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判决,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 审判决。该判决做出后利马博得了旁听人员的满堂喝彩,这个案件中法官并没有 完全遵照形式逻辑的固定规则推导出结论,而是从案情的实质内容出发并结合我 国的民间习俗,作出了更合理的判决。在个案中总是有某些特殊情形能够阻却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生搬硬套,如在多

12、 种权利或利益的相互对立情形下借助逻辑推演并不能确定某种利益要求或权利 主张具有优先性,所以法官只能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哪一种利诉求或权利主张更 为重要,如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首例手机“假一赔十”案在经过一年多的诉 讼等待后,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环球设备通讯公司赔偿原告即多名 消费者每人 10倍的手机款 这意味着商家的总赔偿额达到了数十万元,虽然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假货赔偿没有达到 10 倍,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 “假一赔十”所以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法官不仅参考了法条, 也对法条之外的法律所欲倡导之社会诚信,公平正义等价值作出了判断与衡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

13、过程中,法律人不能只考虑形式合理性,只死守教 条,还必须兼顾实质合理性,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满足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对于一些疑难案件,要考虑各种法律方法的灵活运用,以期实现形式合理性和实 质合理性的统一。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最大程度上的亲和力,司法必须 对法律以外的各种因素给予相应的关注,大众观念、公共政策、利益集团的对峙 以及整体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的轻重权衡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完全封闭在法官的 视野之外。参考文献1 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 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 谢 晖,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 杨建军.法律事实的概念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6):43-52.5 杨建军.法律事实的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33.6 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J.法学研究,2002(4):117-130.7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9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10 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路径,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 姚丽君论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运用,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