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0216401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医磐故.医疗纠狒ffiamo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 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 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 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本制度合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 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普通情况下, 主管医生或

2、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 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者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 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 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者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 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 医生( 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 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 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 视为共同责任人。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 人必

3、须认可处理结果。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 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 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 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 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mdash

4、;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揑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 万元以内(包括3 万元):责任人承 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

5、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 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或者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 或者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 比例如下:A 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B 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C 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D 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E 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

6、,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 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 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者缓聘一年等。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 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 以:住手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 年;住手执业1 年;转岗或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销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 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者辞退。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规定,私

7、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 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 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 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 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 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 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 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 个月; 有 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 相应岗位津贴1 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 元), 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 个月 科室副主任扣除岗

8、位津贴2 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 个月, 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 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 万元以上(包括10 万元),含一 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 个月 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 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 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 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 个月, 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 个月。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wei)险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 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 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 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

9、五条医院或者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 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 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 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 永久保存。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四、医患双方商议解决的协议书;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不配合调查等 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者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 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

10、主任津贴 二个月,并通报批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 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赋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 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 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 对象。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 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 定。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