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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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 I 银行 开证申请人: A 公司 受益人: B 公司 寄单行: N 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案情经过2008 年 6月 10日, N 银行收到 I 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 “NYLON COA”T。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 提单,经 N 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 银行获得B 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 I 银行索汇。12 月 5日, N 银行在收到 I 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 了 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

2、据项 下货物已被 A 公司凭开证行 I 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 此时 B 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 N 银行向 I 银行发出查询。12 月 11 日, I 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 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公司。案情分析:二、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 I 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 I 银行开出一份

3、不可撤销即期议付 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银 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 N银行交 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 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 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 2008年3月 10日。不许分批装 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 据索汇。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 以下不符点: 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 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 但所提交提单只装 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信用 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 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N银行了解得知

4、,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 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 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 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 A 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 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 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 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 .原信用证 数量规定 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 规定,将 1300

5、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 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 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 于4月 10日前将 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 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以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 拖车或子船运输。”本货物在实际运输中由同一运输工具从 发货港运至目的港,无转运发生。我行认为以上不符点不成 立。以后多次交涉,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 B公司又几 经与A公司交涉,最终作出降价让步, A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 赎单。三、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 I

6、 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议付行 / 通知行: N 银行受益人: B 公司保兑行 / 转通知行: C 银行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2007年 10月 19日,开证行 I 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 USD850,850.00, 付款期限 90 DAYS AFTER B/L DATE,要求由C银行加具保兑。C银行收到信用 证后于当天以MT710的格式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 N银行,并 加具保兑。11月26日,1银行收到议付行 N银行直接寄来该 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金额 USD850,850.00。 12 月 3日, I银行对此套单据做出承兑,发送MT799承兑报文

7、给议付行N银行,到期日为2008年2月19日。12 月 27 日, I 银行收到议付行的报文,称其多次致电 保兑行C银行要求其做出承兑,发送承兑报文,但未得到回 复。08年1月4日,I银行与保兑行C银行联系协商后,保 兑行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日,并声明到期时由开证行直接付 款。1月7日I银行从申请人 A公司处得知因议付行未收到 保兑行的承兑电而使受益人无法正常融资, I 银行立即致电 议付行, 指出由于其未将单据寄往保兑行, 保兑行无需承兑, 并建议如果议付行坚持要保兑行承兑,开证行可协助退回单 据由议付行重新寄往保兑行,同时建议如果受益人在议付行 得不到融资,开证行可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进行即期

8、付款, 并在付汇头寸中扣除相关利息。 1 月 9 日,开证行收到议付 行回电,称接受开证行 12 月 3 日的承兑通知,不必退单, 也无需开证行提供融资。 2 月 19 日,开证行到期付汇。 案情分析: 保兑行付款责任可以解除吗?四、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 I 银行申请人: A 公司议付行: N 银行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2007年7月9日,N银行将受益人B公司提交的一套出 口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 DHL邮寄给开证行I银行索汇,其中 包含全套海运提单。7月13日,DHL通知N银行,称其系统中无I银行的签 收记录,可能单据已遗失或对方已收到但未签

9、收。 N 银行接 到通知后,立即去电要求开证行 I 确认单据是否收到,同时 通知受益人联系申请人确认单据去向。7 月 17 日, N 银行得到开证行和受益人回复,确认开证行与申请人均未收到此单据,随后N银行立即通知DHL要求出具单据遗失证明。7月18日,DHL向N银行出具遗失证明,N银行马上与 受益人联系,建议其尽快提供副本单据给 N银行以便重新寄 单开证行,同时提醒受益人与船公司联系,以此来确保受益 人在取得货款的前提下才能通知船公司以电放提单方式放 货给申请人。同时 N 银行去电 I 银行声明受益人所递交的单 证相符单据已遗失。7月19日,受益人通知N银行,船公司须在其办理登 报声明提单已

10、遗失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电放提单事宜。议付行 与B公司及DHL协商后,由B公司去办理遗失声明事宜, DHL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7 月 23 日, N 银行收到 B 公司提交的副本单据后寄单开 证行。8月3日,N银行收到开证行全额付汇款项。案情分析:引用UCP60C的相关条款评述 出口信用证单据遗失后续的 处理方法。五、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 I 银行 开证申请人: A 公司 议付行: N 银行 受益人: B 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N 银行于 2007 年 8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交来的金额为 USD33,700.00 的出口交单。经审核后,认为单证

11、相符,遂于 当日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8月20日,N银行收到I银行 发来的拒付报文,称保单投保险别为INSTITUTE CARGOCLAUSE( ALL RISK)而非信用证所要求的 INSTITUTE CARGO CLAUSE(A),已构成不符交单,并提出拒付。N银行立即就此情况通知企业,并催促其抓紧时间与其客户联系,以便尽 早弄清拒付的真实原因。同时 N银行通过咨询多家保险公司 专业人士获悉:两种保险陈述方式完全相同,不应有歧义。 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下设A、 B、C 三条款,A 款即 ALL RISK (一切险) 。同时经查询货运公司获悉, A 公司已经提货。N银行遂于当日反

12、驳了 I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阐明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并强调因不符点不成立,不应有任 何不符点扣费,并保留迟付利息的追索权,希望开证行以处 理单据为依据, 更好的维护其国际形象, 并敦促其尽快付款。 但此后, I 银行一直保持沉默。 B 公司方面也一直未给予任 何解释,虽经 N 银行多次提醒, B 公司却坚信对方客户随即 会付款,要求N银行不要再三催促开证行了,以免给客户不 必要的压力,从而影响了以后的合作。但直到 8 月 30 日仍 未收到 I 银行方面的任何信息。 N 银行敏锐地意识到此笔业 务极有可能造成 B公司货款两空的危险。故 N银行不再单方面顾及B公司的观点,果断地多次致电 I银行声明

13、N银行观 点,并告知必要时 N银行将寻求法律庇护。9月3 日, I银 行来电坚持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于 10 月 8 号退回包括全套 提单在内的相关单据。经 N 银行多次与 B 企业沟通获悉, A 公司目前因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资金紧张,并称等其变卖上 海资产后再付货款。直到此时, B 公司由于涉外经验不足, 急于促成后续业务,仍单方面坚持其客户会付款。 N 银行再 次善意提醒B公司:A公司资金问题与信用证项下付汇问题 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只要提交的全套单据符合国际惯例,符 合其信用证要求,并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负有 第一性付款责任, . 并且其付款责任不因客户资金不足而改 变。并劝告 B

14、 公司,不要因过于考虑维系双方关系而造成被 动,并于当日将全套单据复印留档后,再次寄往 I 银行,同 时去电详细阐明保险公司对此条款的解释及根据ISBP 第173 条(AN INSURANCBDOCUMENN DICATING THATIT COVERS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SATISFIES A CONDITION IN A CREDITCALLINGFORAN “ALL RISKS” CLAUSEORNOTATION. 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 (伦敦保险)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A), 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 ,再次反 驳并催促其按相符

15、单据偿付。 10 月 15 号, B 公司告知 N 银 行:A公司是凭I银行保函提货,且I银行随后给船公司提 供了客户正本提单丢失的证明。B公司在N银行的建议下就此问题在信用证之外向船公司提出诉讼,以此逼迫船公司将 I 银行的提货担保函及证明正本提单丢失的证明文件传真 给了 N银行。B公司紧急催促N银行加大与I银行的联系力 度,因此时A公司已不再与其联系。至此,B公司才明白:A公司一直在欺骗他们,且货款的收回也不会有多大希望。对 于 I 银行这一违背国际惯例的操作方法:一方面将单据退回 交单行,一方面却给其客户提供伪证,证明正本单据已丢失 的欺骗行为,且鉴于I银行对N银行的所有电文保持沉默,

16、N 银行直接去电联系该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指出其作为开 证行的不当行为,并传真 I银行为A客户出具的提货单保及 证明全套海运提单已丢失的证明,再次善意提醒其注意维护 国际形象,并重视两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并催促其尽快 付款。该负责人声称不清楚此事,等查清后,将给予回复。 但随后仍旧保持沉默。至此,事实真相已经非常清楚,I 银行作为开证行不付款的真实原因并非单据不符,而因其申请 人出现了资金问题,而 I 银行作为开证行为规避其第一性付 款责任,逃避垫款事实所采取的策略。在 I 银行沉默的第三 天,N银行联系到该行行长,表明其违背国际惯,无理退单, 并给A公司提供伪证,有损其国际形象等等。I银行行长表示决不会有此类事情发生,并答复将责令相关人员尽快答 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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