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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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 系统)是为提高船舶 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 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沿海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 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

2、经营人、代理人。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北海、钦州、防城港 海事局指挥中心( VTS 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船舶交通服务。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港口所在地VTS中 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 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运输船舶;(六)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 告的船舶。第六条 船舶在抵达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港口所在地VTS中心报告船名(或呼 号)、船位、航行计划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载有危

3、险货物的船舶还 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第七条 船舶在驶入航道前,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或呼号)和位置;船舶需占 用航道掉头、穿越航道或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事先应向 VTS 中心报告,得到确认 后方可掉头或穿越,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第八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拟在港内 锚地锚泊的船舶,应在进港前向 VTS 中心报告拟靠锚地。拟靠涠洲岛泊位的船舶应在靠 泊前30分钟向北海海事局VTS中心报告拟靠泊位。第九条 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

4、 和下一港或拟靠泊位。第十条 客船在驶离码头前应向 VTS 中心报告随船旅客人数和航行计划,抵达码头 后应立即报告随船抵港旅客人数。第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 3 个小 时向 VTS 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二)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三)救生、消防演习;(四)供受油、熏蒸洗舱、舷外施工等作业;(五)打捞、爆破、清污等水上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 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

5、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港口所在地VTS中心报告。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第一时间应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事故发 生时间、事故种类、相关船舶、危险货物、人员伤亡情况、船体受损、自救措施、救助 要求等,并尽快按要求续报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的详细事故情况。第十三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或 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港口所在地VTS中心报告。第十四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向 VTS 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和地点以 及所引领船舶的动态。第十五条 在进行船位报告时,已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仅报告

6、船名(或呼号)、国籍和位置。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六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服从港口所在地 VTS 中心实 施的交通管理。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水域 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路、航速和航行次序航行。第十八条 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慢速通过,并保持 安全横距。(一)有船舶正在掉头、靠离码头或进出船坞的水域;(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水域;(三)船舶密集停泊区;(四)船舶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水域;(五)其他要求慢速通过的水域。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

7、警告。第二十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锚泊,如遇紧急紧急情况需要抛锚时, 应当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登离船区域内登、离被引领船舶。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二条 VTS 中心提供的船舶交通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和支持联合行动。第二十三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可提供下列服务:(一)航行通(警)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二)助航意见或建议;(三)救助、打捞或污染清除等信息;(四)保安信息、保安建议或援助。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必要时在VHF16频道或VHF工作频道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 航行警(通)

8、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可请求 VTS 中心提供交通组织服务:(一)船舶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二)大型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进出锚地;(三)拖带船舶进出港;(四)航行船舶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五)导致通航安全受到威胁和通航效率低下的其他情况。VTS 中心应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 通组织服务。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 VHF 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 舶与 VTS 中心的联系畅通。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确认 VHF 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 (INT) 。配备 AI

9、S 设备的船舶应保持 AIS 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并确保信息设置准确。第二十七条 广西沿海 VTS 中心通信频道为:(一)北海海事局VTS中心工作频道为VHF12/09频道,其中,北海港VTS区域为12 频道,涠洲岛VTS区域为09频道;(二)钦州海事局 VTS 中心工作频道为 VHF09 频道;(三)防城港海事局 VTS 中心工作频道为 VHF12 频道。第二十八条 在 VTS 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讯秩序,不 得占用或干扰 VTS 中心的工作频道。第二十九条 船舶与VTS中心通信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不免除船长对船舶

10、安全航行的责任,不免 除引航员安全引领船舶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船舶报告和船舶交通管理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 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环境的安全,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 条款时,事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广西沿海 VTS 系统报告线。(一)北海海事局VTS中心报告线:1、涠洲岛报告线:以涠洲岛雷达站W点(21。02/ 02 N, 109。06,43 E)为中 心 10 海里为半径的圆弧。2、北海港报告线为下列四点连线:B1:21。37,15 N,108。49,30 E;B2: 21。

11、 15, 00 N, 108。 49,30E;B3:21。15,00 N,109。09,00 E;B4: 21。 24, 30 N, 109。 09,00E。3、铁山港报告线为下列四点连线:T1:21。30,08.8 N, 109。 32,08.0E; T2: 21。 20, 10.0 N, 109。32,08.0E;T3: 21。 20, 10.0 N,109。39,16.5E; T4: 21。 31, 09.2 N, 109。39,16.5E(沙田对达头灯桩)(二)钦州海事局 VTS 中心报告线为下列四点连线:Q1: 21。 38, 07 N, 108。 31, 59 E; Q2: 21。

12、 20, 00 N, 108。 31, 59 E;Q3: 21。 20, 00 N, 108。 44, 28 E; Q4: 21。 36, 31 N, 108。 44, 28 E。(三)防城港海事局 VTS 中心报告线为下列四点连线:Fl: 213222N,108 16,30E;F2: 2122,00N,108 16,30E;F3: 2122,00N,108 28,00E;F4: 2133,30N,108 28,00E。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信息服务”系指有助于船方做出航行决定的一种信息服务。“助航服务” 系指经双方确认, VTS 中心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 种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系指在 VTS 系统覆盖水域内为防止出现水上交通危险局面和提供 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港口内锚地”系指北海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北海港内锚地和钦州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钦州港内锚地。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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