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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原因郭海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17606.9亿美元,比2001年的5096.5亿美元高出两倍多,对外贸易发展增速连续5年保持在20%以上;今年1至8月进出口总额达13697.1亿美元,同比增长24%。2006年我国的外贸出口为9096.8亿美元;今年1至8月的出口总额为7657.4亿美元,同比增长27.7%(数据来源:中国海关发布的相关统计报告)。在这些高昂的数字和突出的成绩背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其影响越来越大,这突出地表现在:中国的企业及其商品遭受
2、的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从2006年8月开始,欧盟针对我国双氰胺产品启动反倾销程序,成为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双氰胺企业第一次遭遇反倾销调查。2006年11月17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输印绸缎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设定了1.6624.526美元/米(包括进口关税和1%的进口杂费)的最低限价。但是,2007年5月中旬,印度方面向新德里的海关货物和服务税收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内容主要是认为印度财政部对自中国进口的绸缎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惩罚过轻,要求加重关税。“中国输印丝绸反倾销案”再生波澜。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第一次行政复审调查做出初裁:在参加复审的
3、58家应诉企业中,5家强制应诉企业税率为1.24%-74.69%;39家获得平均税率资格企业税率为62.94%;14家未获得平均税率资格企业和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6.01%。目前,美国商务部已启动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第二次行政复审,此次复审共涉及我国180家企业。这对于国内众多的中小型家具出口企业来说,无疑将是致命一击。世贸组织最新发布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1995年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2007年全球新立案的反倾销调查虽呈下降趋势,然而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国。同时,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还有如下特点:1.涉案产品的
4、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品土畜、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2.对华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且由欧盟、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目前,印度、巴西、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已占到我国遭受反倾销案件总数的60。3.单件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由20世纪90年初的百万、千万美元的案件发展到近年来的几亿、十几亿美元。4.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而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明显偏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5.反倾销案件胜诉率(无税结案)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可以看出,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及
5、其出口商品的威胁正日益加剧,中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从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出口的外部环境和自身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出口的外部环境1.反倾销作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被频频使用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国际竞争加剧。许多国家在千方百计打开别国市场的同时,想方设法保护本国市场,试图通过采取措施进行贸易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是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然而,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加大,传统上通过征收和提高关税来实现的贸易保护已经难以通行。通过WTO有关关税的谈判,关税已经下降到不足以起到贸易保护目的的水平。同时,WTO对配额、
6、许可证等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有严格的约束。在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的条件下,为抵消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对本国工业带来的冲击,WTO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便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各国纷纷把反倾销作为便利而有效的首选保护措施。与其他贸易保护手段相比,反倾销表面上更具有“公平性”,该措施可以以抑制破坏性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理由启动并进入程序;与此同时,该措施的程序和过程相对迅速、便捷,无需像传统的关税壁垒那样须经过一国立法机构审议,相关国际协定对此约束通常也比较“软”。这样一来,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作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
7、施被频频使用,甚至有时被滥用。联合国经合组织曾经的一项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反倾销案件的目的都在于保护本国工业,而只有极少数关乎公平竞争问题。2.许多国家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缩写NMC),它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我国在2000年底就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研究表明,2002年和2003年中国市场化指数分别达到72.8%和73.
8、8%,高于60%的临界水平,再次证明了中国已经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在面临的反倾销案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一方面,如果反倾销被调查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发起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程序,这就有可能影响到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在反倾销调查中,欧美等大多数国家通常采取“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代替的正常价格。对于替代国的选择,WTO的反倾销协议尚未制定客观的标准,因此,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这样一来,由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存在,使其他国家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
9、查时,可依据某一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该商品的价格来衡量是否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而不使用中国自身的数据。这样的结果是,倾销判定容易成立,倾销幅度易被高估。例如,2000年欧盟委员会启动对华彩电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欧盟委员会选定土耳其作为替代国;美国2003年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亦未给中国以市场经济的待遇;2004年土耳其在其对华彩电的反倾销案件中,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正常价格依据土耳其彩电企业的出厂价进行计算。另一方面,非市场经济地位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反倾销措施。由于被调查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被采取“替代国”制度时,往往容易导致倾销幅度被高估,这就
10、有可能促使发起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且有可能采用较高的反倾销税率,从而使被调查国的出口产品遭受较大的损失。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往往遭遇到这种不公平的反倾销措施。例如,2002年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认定的反倾销税率为44.6%;美国2003年对华彩电反倾销时,提出的倾销幅度为37.53%-84.18%,竟然征收了5.22%-78.45%的税率,涉及金额10亿多美元;2004年土耳其则更是对中国彩电征收了50%的反倾销税率。而且,这类反倾销案件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更多国家加入到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来。例如,欧盟于1988年对中国内
11、地和香港地区的小彩电进行反倾销,1991年征收了15.3%的反倾销税;1992年欧盟又对中国生产大彩电提出反倾销;1993年墨西哥、1996年阿根廷对中国生产彩电相继进行反倾销;2003年美国启动对中国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调查;2004年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机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彩电在国际市场上连连受挫。3.中国产品出口的迅猛发展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形成较大压力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及中国对世界经济事务参与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和提高,近年来中国出口数量持续高速增长;而且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出口产品充分挖掘和发挥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中国制造”遍及全球,
12、中国商品占据世界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以下数据和图表反映了中国产品出口的增长状况(见表3)。图5:1995-2006年中国出口商品总额增长趋势中国产品出口的迅猛发展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而且与许多国家双边贸易关系中保持顺差,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产业要求其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进口中国产品,从而引发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加。二、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出口的自身问题1.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致使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和资源的使用成本较低,具有比较成本优势,所以中国的许多出口产品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而且由于中国出口增长方式仍然以量的增长为主,
13、自有品牌严重匮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较低,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中国的许多出口商品仍然依靠低廉的价格作为参与国际分工和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手段,这种低廉价格的客观存在极易成为“倾销”的口实,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所以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这种地位是其出口产品经常招致反倾销的大背景。2.出口企业缺乏国际营销经验且竞相压价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开始真正接触国际市场的时间并不长,对国际市场及其特点的了解不充分,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对国际贸易惯例及WTO规则也不甚了解,很少有企业会从国际营销的视角来审视和把握自己出口的产品和目标市场。正是由于大
14、多数出口企业缺乏国际营销的经验,为了出口而出口,没有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为了出口而压低价格争取订单,很少有企业考虑利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进入国外市场;许多企业生产和出口同类和同种产品,产品结构雷同,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压低价格成为他们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出口秩序混乱时有发生。即使某一企业有新的产品出现,就会有其他企业迅速模仿,然后众多企业纷纷跟进,为了争取国外买家而展开新一轮的价格战;即使有新的国家的市场被某一企业开拓,就会有其他企业迅速尾随,然后众多企业纷纷跟来,为了能将自己的产品出口到这个市场而展开又一轮的价格战。这种低价竞销导致了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极易招致其他国
15、家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3.涉案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在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案企业不参加应诉或应诉不积极,甚至有的案件无企业应诉,涉案企业“搭便车”的心理普遍存在,这就便于反倾销案件发起国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利用对其有利的数据判定反倾销的成立,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有时甚至是惩罚性反倾销税。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战而败”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要么是该国“得寸进尺”针对中国其他出口产品再启动反倾销调查,要么是其他国家“积极跟进”也针对中国同类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例如,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抓住中方企业不积极应诉的弱点,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同时该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行业对中国提起诉讼,接下来又是蘑菇罐头和靓蓝染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