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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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武合讲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标准、内容和要求等均不一样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纳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缘由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除农业部公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方法外,尚无其他详细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重庆市种子治理站公布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

2、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标准格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视局公布了DB45/T1352023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北京市种子治理站公布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忙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治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1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视检验测试机构治理方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担当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视检验

3、、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视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担当托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检机构完成任务后向下达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书面形式所做的正式陈述。“报告”一词表达了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意思。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治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缘由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承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缘由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展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不是担当

4、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治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方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治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展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名称必需符合法律标准。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治理机构为确定事故缘由或(和)损失程度这种特地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展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

5、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视检验测试机构根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展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2356号),司法鉴定人依据所托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拟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托付询问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特地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2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

6、非“检验”。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缘由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缘由或者损失程度进展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展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展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展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展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纳的帮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试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展

7、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供应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缘由和损失程度进展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根底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推断事故缘由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分。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分,已在

8、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分(载中国种业2023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分,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分;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现场鉴定书属于谈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视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试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熟悉;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拟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熟悉,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

9、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需出庭承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状况进展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治理状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状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状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状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展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解非事故因素(论据),推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缘由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熟悉,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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