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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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共享职业病卫生治理制度导读 :本文职业病卫生治理制度,仅供参考,假设觉得很不错,欢送点评和共享。职业病卫生治理制度一1、目的:为了预防、把握、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安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心争辩所、工程部、选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4、程序:4.1 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视、部门负责、分级治理,定期考核” 的治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

2、。职责卫生治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视治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安康、环境HSE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企业在执行 HSE 治理体系过程中,必需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治理和群众监视。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赐予奖励。4.2 机构与治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安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治理的具体工作。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视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

3、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治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打算,争辩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安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状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安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打算,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本

4、钱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治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帮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视治理工作。应建立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治理审批程序, 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4.3.2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工程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

5、,应进展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 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直至达标, 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展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状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准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供给有关状况,并协作做好救援抢救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治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 不得擅自撤除或停顿使用;应依据作

6、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状况,为职工供给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治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承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打算,按事故隐患治理工程治理规定安2022166 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安2022250 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治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4.4 劳动用工及职业安康检查治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

7、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全部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 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觉察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状况, 应准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安康的行为应提出批判、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值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8、人员进展上岗 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安康检查,以及特别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展安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依据聘请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安康检查结果,以及安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安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依据安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展观看。4.4.7 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安康监护 档案,并依据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当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安康检查

9、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安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准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看,并记入个人安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假设觉察群体反响,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 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准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展劳动卫生学调查, 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全部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照实记入职工安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反响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准时安排女工安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看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

10、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 作业场所治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展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治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展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削减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制止、或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5.3

11、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 即实行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乐观进展治理。对严峻超标且危害严峻又不能准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需停顿生产运行, 实行补救措施,把握和削减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 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需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

12、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 加强对检修理场所的职业卫生治理。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 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 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理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理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 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修理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状况的检查。4.5.9 对担当检修理的特别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修理前体检,觉察安康状况不适者,应马上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开

13、职业损害。4.5.10 要加强检修理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依据检修理现场状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把握现场尘毒浓度,准时做好防护工作。4.5.11 做好检修理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修理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状况进展系统检查确认,削减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损害。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状况的检查监视,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 职业病诊断与治理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治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照实供给有关职业卫生状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

1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治理制度,觉察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展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连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准时进展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 职业安康教育与培训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争辩

1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需生疏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 把握本岗位及治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状况、治理状况和预防措施。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进展职业卫生专业学问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治理水平。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展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根底学问培 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学问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 生产岗位治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把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把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根本学问和根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需承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学问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操作。4.7.6 要做好生产检修理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修理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把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状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 附则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治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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