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版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第七章第二节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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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证券考试网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共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证券交易

2、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应首先在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其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等。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

3、,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

4、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 年3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问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10年10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5、,进一步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

6、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

7、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绍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来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

8、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五、证券自营业务【相关推荐】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

9、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投资大众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加之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

10、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书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比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要求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

11、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2010 年4 月,中国监会制订并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包括集合、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刖业务) 可以参与股括期货交易。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 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12、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 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申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提交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合

13、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 比例扣减净资本;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持有的权益类证券风险时,应当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 计算风险资本准备(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祥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20% 和30% 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六、证券资

14、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 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 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 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 人;公司具有良好的

15、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

16、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收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训-划的资产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压.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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