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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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五、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2、性质:行政许可二、适用范围及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1. 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2. 土地复垦项目专家验收

2、意见。六、申请材料1.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2.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审核意见;3.专家验收意见。4.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及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的交地备忘录七、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对申请作出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受理的送行政审批办行政审批办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局领导作出予以确认决定(或按权限上报)或不予确认决定不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不确认的理由;确认的,制作决定文书政务中心国土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书。八、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

3、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4308795、0772-4366875监督电话:0772-4360877十五、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人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行政审批办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审批办提交会审小组讨论,局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限1个工作日)(限2个工作日)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书,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书(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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