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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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一、认真贯彻执行_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_规程、小型民用_器材仓库安全标准、_省小型民用_器材仓库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二、爆炸物品库房的修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规定,经申报管辖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修建,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三、管库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管库员、看守员不得少于三人配置,并有专人负责,实行_小时值班巡守。四、库区应设立警告标志牌,仓库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_%_%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_箱堆

2、高不得超过_米,宽度以4箱为限;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_米,靠墙间距不小于_米,_、_箱应放置在铺设了木板的地面上。库房内无杂物,保持清洁卫生。五须按照审批的储存量,_库与_库必须分别建造,严禁混存、超存。六、施工现场当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库,不得在库房以外的地方临时存放。清退回库房的爆炸物品,管库员应及时进行清点,做好回收登记。七、严格检查、清查制度。安监、公安、保卫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材料部门应做到日清月结,季度盘点。库房应建立完善的收、发、领、退等各种表格台帐,严格收、发、领、退、销毁制度,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借和买卖爆炸物品。库房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和

3、有权领料人_。八、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库。拆库时对尚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的处理按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二款办理。拆库后,由单位物资部门讲原始台帐资料送本单位公安派出所存档。爆炸物品库房保管员职责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保管、收发和统计工作。二、负责建立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记录字迹要清楚,不得有涂改。三、严格按照工地负责人审批的品名、数量当面发放给有权领料人,领取手续不符、不齐有权拒绝发料。民工不得领取爆炸物品。四、负责库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五、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六、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

4、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七、每月做好一次核查盘点工作,对盘点工作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爆炸物品库房看守员职责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库房白天不得少于二人,夜间不得少于三人。值班应勤巡查,不得擅离职守和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存区,来执行公务的人员须查验介绍信或与身份相等的证件方可接待,并提供方便,积极配合。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将火具、火种带入库区。三、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施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发现爆炸物品及库区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

5、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爆炸物品领、退安全管理制度一、领、退爆炸物品必须指派专人押运,经过培训并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_器材押运作业证或_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民工或其他人员代领、退。二、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请领单方可到库房领取。施工现场人工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做到:1、运送爆炸物品必须规定专人,并两人以上;2、_与_应分开运送,严禁将_放在衣袋内;3、领到_器材后,应直接送到施工地点,严禁在途中逗留、吸烟、用火,运送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一箱(_公斤)。三、施工现场_作业后剩余或残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不得在他处暂存。退料人员和_作业人员做好现场退料

6、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后查。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二)第一章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器材购买许可手续;第二条在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时,及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且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第三条应在购买成交三日内将其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设专人负责爆破器材的购买工作,并建立购买台帐,做好购买记录,与下一步的发放、使用以及清退记录相一致。第二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二条办理运输许可证必须明确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

7、线和经停地点;第三条依照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进行运输,运输时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四条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相关证件齐全,装载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炸药雷管混装;第五条装卸现场要设臵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若出现危险情况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三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第二条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第三条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

8、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章爆炸物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爆破作业工地要针对爆破工程实际,设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登记工作,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二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必须将剩余的当班清退

9、回库,同时做好清退记录;第三条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登记格式进行登记,对登记帐目要定期进行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第四条爆破工程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条各爆破作业工地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两年备查。第五章爆破器材领取、发放、和清退的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和下达计划根据爆破设计方案、装药图和施工实际编制当班使用爆破器材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事先通知爆破器材储存仓库。第二条批准领取领取爆破器材应当在爆破作业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进行。有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理的,最好进过旁站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第三条持证作业领取爆破器

10、材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保管员进行。第四条检查发放保管员应查验确认领取人员为持证上岗的当班作业人员,确认已经批准领取,按照通知的计划发放爆破器材。不得向未经确认为当班爆破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不得超过批准计划的种类和数量发放爆破器材。第五条用旧存新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发放较早生产、入库的爆破器材,留存较近生产、入库的爆破器材,保证留存、使用的爆破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第六条领发登记在领取、发放的同时填写领取发放登记册,记录领发时间、领取发放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由双方确认签字;同时采集领取发放电子信息。第七条消耗

11、登记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由爆破员与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的爆破器材,共同签字确认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记录。第八条退还保管装药完成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撤离爆破作业面至临时存放点,由保管员检查清点后保管;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转移至储存库保管。第九条退库登记保管员在接收清退的同时填写领取清退登记册,记录清退时间、交接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等,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第十条领取、发放数据报送将采集的领取、发放电子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渠道上报给公安机关。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三)第一章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_器材购买许可手续;第二条

12、在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时,及时提供经办人的_明,并且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第三条应在购买成交三日内将其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设专人负责_器材的购买工作,并建立购买台帐,做好购买记录,与下一步的发放、使用以及清退记录相一致。第二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二条办理运输许可证必须明确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第三条依照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进行运输,运输时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四条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13、相关证件齐全,装载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_混装;第五条装卸现场要设臵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若出现危险情况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三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第二条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第三条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

14、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五条在_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章爆炸物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各_作业工地要针对_工程实际,设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登记工作,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二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必须将剩余的当班清退回库,同时做好清退记录;第三条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登记格式进行登记,对登记帐目要定期进行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第四条_工程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

15、安机关_监督销毁;第五条各_作业工地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两年备查。第五章_器材领取、发放、和清退的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和下达计划根据_设计方案、装药图和施工实际编制当班使用_器材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事先通知_器材储存仓库。第二条批准领取领取_器材应当在_作业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进行。有_作业现场安全监理的,最好进过旁站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第三条持证作业领取_器材必须由持有_作业人员许可证的_员进行,发放_器材必须由持有_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保管员进行。第四条检查发放保管员应查验确认领取人员为持证上岗的当班作业人员,确认已经批准领取,按照通知的计划发放_器材。不得向未经确认为当班_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发放_器材;不得超过批准计划的种类和数量发放_器材。第五条用旧存新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发放较早生产、入库的_器材,留存较近生产、入库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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