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招商引资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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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汪区: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来贾汪投资兴业,促进贾汪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第一条总则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我区所有投资领域向境内外客商开放。2、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原则进入江苏徐州工业园区(下称工业园区)。第二条土地使用落户工业园区或各镇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土地优惠。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落户地块、投资强度和纳税额度

2、,土地出让金可优惠至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土地出让金可以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第三条税收政策增值税: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 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1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并以上年为基数,以后4年地方留成增长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1年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并以上年为基数,以后4年地方留成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所得税: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

3、5年减半执行。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部奖励给企业。营业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新成立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前2年营业税由财政奖励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第3年至第5年由财政奖励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性费用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人民教育基金、新型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等区权范围内的规费免收。2、 开发建设各类市场,城市建设规费实行扎口收取,新建市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收取30,6万

4、平方米以上的收取20,8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更大优惠。第五条土地权属开发在工业园区一次性购置土地500亩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亩,且进行工业项目开发的,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第六条引荐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区外工业或商贸服务业项目的个人或单位,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即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1,以此为基数,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金增加1万元。奖金按照“分级受益、比例承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区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与区财政共同出资。第七条权益保障1、对来贾汪区投资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扎口收费,限时办结。2、对重

5、点企业实行“绿卡”制度,除进行安全、税务、环保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备案,不得进入企业检查、评比、收费等。第八条政策落实1、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兑现。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引资额的认定,由投资方提出申请,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初审,参照市级考核认定结果,区经发改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乡镇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3、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项目具体承办方申报,区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核,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4、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于次年一季度兑现。5、各种规费优惠的兑现

6、,由区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政策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泉山区:按照省、市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目标要求,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区、三产兴区、税源富区、诚信立区、服务利区”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吸引中外客商来泉山区投资兴业,推动泉山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土地使用政策 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一徐州高校科技园、徐州医药高科技园。1、征用土地价格 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主要包括给村集体及村民的补偿费用。根据我区

7、土地现状,工业园区征用土地价格为: (1)徐州医药高科技园基价5万元亩。 (2)中国矿业大学一徐州高校科技园基价4万元亩。 (工业园区用地需要上缴的各项规费,区政府全力协助争取减免应由用地单位承担)。 2、租用土地价格 如有发生租用土地,在租用前必须提前支付用于办理上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规费。 (1)徐州医药高科技园基价3000元亩年。 (2)中国矿业大学一徐州高校科技园基价2000元亩3、土地入股政策 (1)我区可用园区现有土地入股,享有固定回报的形式参与园区建设和经营办理土地手续的规赞由投资方承担。 (2)工业园区土地入股作价按征地价格为基价,固定回报按租地价格为基价。 4、优惠政策

8、 (1)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3000万元的,土地价格按购、租土地基价减15。 (2)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15000万元的,土地价格按购,租土地基价减30yo。 (3)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按购、租土地基价减40: 投资规模在l亿元以上,在征地范围内可赠送部分或全部土地。 (4)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购租价格在上述政策范围内再减5。 二、奖励政策 l、进入园区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税收属于区级留戚的部分,第一年奖励企业40,第二年奖励企业30,第三年起,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区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2、区内私营

9、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区趿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无(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区级留戏部分的5%奖励给介业。 3、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从第三年度起至第五年度,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3

10、0奖励给企业。(计算中应剔除第二款中已奖金额,不重复计算) 4、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业的费用,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业务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 服务保障政策 可以按照实际发生 l、泉山私营个体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贵任公司负责向来本区投资经营的具备贷款担保条件的私营个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2、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区政府将给予挂牌保护。 3、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对引进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企业收费、罚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乱集资。对正常的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 4、对来本区投资的私营企业实行集中

11、会办制度。企业提出申请后由私营个体经济工作领导小姐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办,对手续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证照等工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5、对年纳地税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特殊的人才政策可根据企业需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高素质人才,由人事部门管理档案财政部门发放基本工资,其它福利待遇由企业负责。 6、区财政局负责对来本区投资的企业提供免费验资。 7、投资者子女在本区入托、入学的,享受辖区居民同等待遇。 8、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记功或嘉奖市级以上劳模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 9、凡来本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可办理业主本人及直属亲属的城区户口。新办企业在市区

12、设立集体户口。 四、 外向型企业优惠政策 外向型企业除享有上述规定的有关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2、对自营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出口,本年度出口实绩比上年出口实绩超过部分,每l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新办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额每l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3、外经贸办可为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翻译,起草涉外文件,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涉外优惠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业务,协助企业争取贴息或其它资金。 五、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经区委、区政府审核确认,凡引进市外资金,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

13、00万元、5000万元,l亿元以上的竣工纳税项目,分别按照投贽额的1、1.5、2计奖给引荐人。 六、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解决。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区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九里区:1、凡来我区投资并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均可以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外地人员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可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的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3、外来投资者和企业若需其他保护政策和优惠条件,可视具体情况商定。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土地政策4、凡

14、在九里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5、凡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或经一次性拍卖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经市有关部门核定,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费、人防费、土地征(拨、使)用管理费。6、土地价格:征地范围内农民人均耕地半亩以上,用于投资兴办教育、医疗卫生、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经批准以国有土地划

15、拨方式取得,不低于7万元/亩;用于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不低于7.5万元/亩。征地范围内农民人均耕地低于半亩(含半亩)的,土地价格按照徐州市政府现行文件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不低于6万元/亩。商业、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挂牌拍卖方式取得,以拍卖成交价格为准。征用非耕地,按协议定价。在城北开发区内,新办企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限价4万元/亩;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80万元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限价5万元/亩;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限价6万元/亩。凡是经省级和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价格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10%。7、土地征用及入股优惠政策(1)我区可用现有土地入股,享有固定回报的形式参与建设和经营,办理土地手续的规费由投资方承担。(2)土地入股作价按征地价格为基价。(3)凡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土地价格按征用土地基价下浮10%;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按征用土地基价下浮20%。 (4)凡经省级和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项目,土地征用价格在上述政策范围内再下浮5%。8、土地出让优惠部分的差价,由区财政支付。9、土地使用年限:划拨土地使用无期限;房地产开发用地:70年;工业、金融、商业用地:50年;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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