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责任公民教育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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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与责任:公民教育的两个维度常淑芳扈中平2012-09-21 14:21:04 来源:学术研究(广州)2012年3期【内容提要】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之间不应当被看作彼此紧张的关系,而 是相互补充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公民资格的两个基本要素。就我国当前现 状而言,在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同时,提升公共理性、建立共同命运感、培养公 民责任感等应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当务之急。学校公民教育的实施,可根据受教育 者的接受程度和年龄特征,从公民行为规范、公民知识、公民意识、公民德行与 公民参与能力五个连续的层次着手,但必须立足于公民生活。【关键词】公民资格公民教育权利责任理想社会的达成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但

2、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良 善的公民。因此,有关公民教育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在“理想的公民人格”、“公民教育的内容”等问题上则甚少共识,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何谓“公民”和 “公民资格”有许多不同的主张,而不同的公民主张影响甚至决定着公民教育的 存在模式。现阶段我国正朝向更加民主、自由、开放的社会迈进,如何塑造具有 国家观念又具备民主法治素养的理想公民成为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无论是从事公民教育工作者还是其他社会成员,目前均未能对何谓公 民与公共精神形成足够的共识,使得整个公民教育失去了明确方向。面对这种困 境,有必要从理论渊源和实践意识上厘清不同公民观之公民概念,以进一步探讨

3、在当今社会一个合格公民应有的德行,从而对进一步思考学校教育如何培养合 格公民提供借鉴和启示。一、公民资格(citizenship):权利取向与责任取向的历史抗争“公民资格的历史和人类定居的共同体同样悠久”。1作为一项古老的制 度,公民资格的内涵也随着人类所处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历史演变而发生了巨大 变化。西方传统中有两种主要的公民概念:一是古典公民的理想,称为公民共和 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的公民概念;另一个是自由主义(liberalism) 公民概念。2其中,古典公民共和主义以群体价值立论,重视社会“公共善” (public good)的达成,强调绝对的义务至上和公共善

4、优先是一个公民必须具 备的美德,也是成为公民的先决条件,从而促成了西方历史上的“责任公民观”。 自由主义则以个体价值立论,重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促成了“权利公民观”。 这种权利公民观集中体现为自由主义的个体主义,即个体在本体论、认识论乃至 道德上都具有优先的权利,个体的地位至高无上。3然而,这种个体主义倾向 的极端张扬,带来的却是一系列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 自由与平等之间呈现巨大的矛盾和冲突;私人生活及对私利的追逐取代了对公共 生活的关心;公民道德的沦丧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John Rawls) 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理论与以桑德尔(Michae

5、l Sandel)、麦金太尔(A. MacIn tyre )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公民资格理论,可分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公民 观与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观传统在当代的发展。罗尔斯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公民观重视个体权利的传统,坚守“个人权利的 优先性”。在他看来,“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 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在此基础上,针对自由主义传统过分 私人化的倾向及其所带来不正义的社会后果,罗尔斯认为,只有制定一套合理的 行为规则,才能够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限制在正义范围内。因为, 解决道德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因此,在正义论中,他指 出,“正义是社会

6、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 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 改造或废除。”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那么, 何谓正义或正义的目标是什么?罗尔斯认为,“所有社会价值一一自由和机会、 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一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 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种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 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 配”,使得“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

7、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 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 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4通过建立分配社会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原则,并使之成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公共规范,以 求保证自由主义社会中对公共领域漠不关心的个体,也能够确立平等的公民身 份,在正义原则规导下,每个人追求自己善的生活,同时不妨碍他人对善的生活 追求,从而在制度正义框架中,保证权利和义务公平分配,维持社会稳定和团结。 以此来看,罗尔斯试图将正义关注点转移至整个社会结构而非个体的自由权利, 其对平等价值的充分尊重也改变了传统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理论的个体

8、主义和权 利中心论倾向。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虽然罗尔斯试图改善传统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但 由于其坚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实质依然是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公民观 只在乎个人权利,而放弃了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忽视了公民责任观念。桑德尔曾 指出,个体是社会的产物,社群价值和文化内涵决定个人的价值和理想,所以个 人自我认同是由其所属社会文化定义的,所以是社群决定了 “我是谁”。人只有 通过自己所属的社群才可能发现自我。泰勒(Charles Taylor)更明确指出,人 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其能力,而且活在社会文化之中是个人发展理性、成为一 个道德主体以及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存在者的必要条件。5因此,个体

9、对社群的 忠诚、归属、团结等价值非常重要,因为是社群给予个人存在的意义,一旦社群 被瓦解,个人自我认同便失去了所依存的载体。6社群主义者强调公共善优先 于个人价值及社群利益优先于个人的原因便在于此。群体作为成员共同生活的载 体,它不是众多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而是为了群体公共利益、公共善。所以, 社群主义的出发点是社会,公民是社会的公民,他们具有对社会公共目标、公共 善的认同。正因为社会的共同目标、公共善,使他们成为一个整体,因此,社群 主义的公民角色是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者。麦金太尔曾指出,为避免当代自由主 义带来的社会分崩离析,必须恢复亚里士多德的架构,将政治理解成追求人类共 同的目标,以找回

10、失去的美好生活的共享标准,以便重建个人和政治社群之间的 亲密关系,使政治从自由主义所关注的自由和权利的观点上,重新转移至对社群、 传统和共同目标的追求。7然而,面对价值多元的社会现实,且不论公民共享 的公共善是否存在,就其所强调内容而言,则有过于重视公共领域而忽视私人领 域,过于强调集体而忽视个人的嫌疑,从而导致个人的福祉永远让位于公共善, 并最终可能会造成独裁的合法性。事实上,当代多数独裁形式都会利用这种强调 公共精神的公民观,在这些政权中,所谓“好公民”是指那些放弃一般道德考虑, 完全接受权威所认定公共善的人。因此,处于独裁统治中的好公民并不意味着是 一个好人,甚至会成为独裁的帮凶。综上,

11、责任与权利之间、公共与私人之间共同构成了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争 论的焦点。社群主义始终以保守姿态坚持公共善、德性等古典价值,因此倾向于 从社群利益出发,对公民应有之德性做了形而上的思考。与道德理想相比,自由 主义更相信法律和程序正义的力量,因此倾向于从形而下的层面探索了如何确立 正义的社会制度,以保障个体的正当权益,这似乎意味着二者存在某种不可调和 的矛盾和对立关系。事实上,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做了不同的对策寻求,一 个是从个体权利角度出发,一个是从群体利益角度出发,而且双方在论述各自观 点的同时,也都有意识地吸收了对方的观点,并呈现出不断弥合的趋势。如,罗 尔斯在强调权利的同时兼顾责任,强调

12、理性共识的同时兼顾政治参与,以正义为 其最高价值诉求,以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团结的恰当平衡。社群主义者则将通过 公共善的实现来促进每一个公民(不仅包括当前的公民,还包括千秋万代的公民) 的美善生活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二、权利与责任:当代公民资格的两个基本要素责任取向的公民资格与权利取向的公民资格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对立。那 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或完整的公民资格的内涵是什么?与之相应的 公民美德又有哪些要求?上述问题是关系当前公民教育的核心问题,也是进行公 民教育的前提性问题。何谓公民资格?就当前民族国家这一普遍现实而言,公民资格是指“个人在 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

13、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或主动 的成员身份”,8或作为“该社会成员的特定地位,其内涵包括了各种权利、 法律与社会责任,并坚持平等、正义与自治的价值”。9可见,当代公民资格 在“保持了对权利的诉求的同时,也着重强化对于职责、共同体和公共善的诉求”。 10就实践层面来看,公民身份首先表现为个人权利主体,其次才是以社会公民、 国家公民或世界公民面貌出现,而且,无论公民的公共身份如何变化,其区别于 臣民、私民、人民的独立、自由、平等的特征没有变,因此,即便为了共同体利 益,也不应牺牲公民的正当权利。“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资格问题从本质上讲在 于如何保证每个人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要保证这种意义上

14、的成 员资格,就必须不断增加公民权利。”11就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公民而言,至 少涉及三种权利要素,即公民权利(私权利)、政治权利(公权利)和社会权利。 公民权利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须的各种权利组成的,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 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订立契约的权利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政治权 利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所应拥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参与和行使政治权力 的权利;社会权利是指从享有某种程度的社会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 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在上述三种权利的基础上,有人进一 步提出了环境权利要素,即生活在卫生、安全环境之中的权利,如所有人都应该 可以喝到洁净的水等

15、。12事实上,这种环境权利要求也是一种社会权利。以伯 林的两种自由观念来看,上述权利赋予了公民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 即不受干涉的自由(freedom from intervene),这种消极自由通过政治、法律、 制度等手段保障公民“免于受到政府或者国家的直接强制”。13因此有人说, 以公民社会为依托的现代公民资格由于涵盖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公民权利、政治 权利和社会权利,从而为公民个人存在和平等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14 但是,这种享有消极自由的公民资格并没有对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义务或责任提 出要求,因此,公民只是获得被动的成员资格或地位,并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 公民

16、,因为“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 15当“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经验,其行为也越 来越多表现为社会公共行为” 16时,公民以社会认同和德性为基础,通过对公 共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积极参与而获得了主动的成员资格。认同使公民具有了对 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忠诚,使共同体成员之间具有了共同命运感,个人直接融入到 了共同体之中,共同体目标与个人目标合二为一,社会不再是基于“众意”而是 基于“公意”的公共生活。就公民个体而言,关注公共生活不仅可以达成自我生 活质量的提高而具有功利意义,而且是公民社会生活的道德价值准则和促进公共 利益的基础。正如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 tnam )所言:“对于公民共同 体来说,至关重要的是,社会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合作”,而公民参与和 “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 明。在公民共同体中,公民组织蓬勃发展,人们参与多种社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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