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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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部分技术要求一、本次道路工程招标范围仅包含道路土方、路基、路面结构层道路面层。不含交通工程、标识标牌。二、本项目道路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循本项目的道路工程施工图纸,且应符合国家、海南省、琼海市颁布的有关道路工程施工验收等现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范、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地基技术规范等三、基本规定。1、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投标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

3、水准点、数据作为道路定位和标高控制的唯一依据,负责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的要求设置用于工程的控制网,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投标人应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投标人应沿路线方向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置临时水准点,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不得大于100。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投标人应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投标人的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

4、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7、施工方应按照国家、省和琼海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的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和中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无事故。中标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可后严格执行。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

5、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8、遇雨期、台风天气、高温天气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9、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10、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11、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

6、程与成品质量控制。12、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13、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四、施工前期1、开工前,施工方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提出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协调沟通。施工方应参与设计人员进行的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2、开工前,施工单位有责

7、任探测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3、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水准点、数据作为道路定位和标高控制的唯一依据,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施工单位应负责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的要求设置用于工程的控制网,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

8、、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5、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7、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

9、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五、路基一般规定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

10、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膨胀量等试验。4、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6、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7、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相结合。8、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

11、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9、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10、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11、路基是道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应能承受行车的反复荷载和抗御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12、路基施工应推行机械化施工,在条件极其困难的路段,方可采用人工施工,但路

12、基压实,必须采用碾压机械分层碾压,且须严格遵循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13、道路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同时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允许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械和新的检验方法。14、道路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15、路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如需要变更设计或改变原定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应按施工管理程序,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六、土方路基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

13、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5、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报监理审批后执行。6、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7、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

14、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8、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等设施。9、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生活垃圾、绿化垃圾等清除干净。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路基干燥,确保路基压实成型。填土路段的表层必须干燥、无积水现象。填

15、土必须由路中向两边填筑。填筑时要保证一定的横坡。施工时如遇雨天应停止施工,雨后应及时疏赶路槽积水,保证路基填土含水量及密实度。(2)填方材料的强度等技术指标详见设计说明。(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7)路基填筑中

16、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8)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9)受潮湿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1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3)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道路路基施工压实度要求详见设计说明。 2)填土时应分层填筑,每层应铺平,大体积的土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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