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分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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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机动车三者险概述 1.机动车三者险定义国内现行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法律定义虽然简朴,却指出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如下简称三者险)的基本特性,即三者险的标的特殊和三者险的第三人性。前一特性是由于三者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当的补偿责任为标的,与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有差别。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纯正为被保险人个人的利益而存在,而三者险还需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三者险在财产保险的基本上又有所发展,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后一特性是由于三者险性质为第三方保险。“第三方保险一词的使用代写研究生

2、论文常常代写研究生论文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从保单是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其所获得的补偿判决的这一意义上来讲,这种说法是对的的。”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祈求,是三者险合同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本,若没有第三人的存在,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责任就无从发生,也无三者险的合用。 不少研究者在定义三者险时都是环绕这两个基本特性来论述。例如:“责任保险承诺在符合承保条件和保单责任限额内,为被保险人支付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之金额。”“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当的损害补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被保险人对她人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转嫁由保险人承当的一

3、种保险。”机动车三者险是三者险的一种。是目前三者险领域最普及的险种。结合三者险的基本特性,其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当的损害补偿义务由保险人承当的保险。” 2.机动车三者险分类 机动车三者险的分类原则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本文采用最常用的分类,即“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本或根据为原则”把机动车三者险划分为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本文采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这一社会通用名称,理论上有学者称为机动车自愿三者险。 ()机动车强制三者险 机动车强制三者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向

4、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机动车三者险。该三者险存在的效力基本是法律规定。它的浮现是对保险领域契约自由的限制。“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为履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对于契约自由予以了极大的限制,且与一国的社会状况、文化和经济的发展有相称限度的关联,其合用必然会有一定的限度。”弓机动车强制三者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投保该责任保险的义务。而保险人对该法定责任保险有接受投保的义务。固然,强制三者险并非自动发生效力的三者险,它必须借助责任保险合同的缔结发生效力。月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如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实行。这是国内第一种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行的保险险种。该法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三者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与否有过错,保险人都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交通事故补偿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一般状况下代写研究生论文是合用过错责任的。实践中一般以交通事责任为根据来拟定加害方的补偿责任。例如在交强险条例出台前,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第n条规定“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

6、定来拟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补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当:1、负所有责任的,承当100%的补偿责任;2、负重要责任的,承当70%的补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当50%的补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当0%的补偿责任;”机动车强制三者险补偿采用无过错原则,实属立法一大进步。其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理赔坚持过错归责原则不同。强制与商业三者险不同的归责原则也影响到第三人直接祈求权的行使方式的不同。(拟在下文第三、四章详述) (2)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基本上所形成的保险关系。该三者险存在的效力基本是契约自由。固然平等自愿也是相对而言的,“除个别情形外,

7、责任保险为定式保险,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是以度专业化的格式保险条款的运用为前提的。”“是一种建立在定式合同基本上的受限制的契约自由。”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有权决定与否参与保险,有权选择保险人,有权选择所需要的险种和保险金额,甚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来说,有权选择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决定部分条款内容,有权变更保险合同,在特定状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以交强险条例正式实行为标志,机动车三者险市场正式提成强制与商业两大险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是作为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补充浮现的。以在国内运用比较广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为例,其出台的新条款第4条保险责任中规定“保

8、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补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补偿。”。可见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只对机动车强制三者险不能补偿的部分予以补偿。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补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补偿限额: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补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补偿限额: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现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只对6万元以上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且根据该条款第条“保险事

9、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补偿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补偿范畴与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可说是径渭分明,同样作为机动车三者险,却人为划分各自补偿领域,互不干涉,商业三者险所起到的补充补偿作用就打了折扣。一旦浮现条款所列情形,受害第三人的代写研究生论文利益就会受到影响,三者险保护受害第三人的作用也会受到质疑。根据条款第24条“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付的事故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仍然坚持老式的过错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

10、在商业三者险中受害第三人将不也许得到补偿。而强制三者险对该情形的补偿限额仅为:“死亡伤残补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补偿限额: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补偿限额:00元人民币。”综上,商业三者险理赔采用过错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补偿制度,表面上看似乎公平,实则未考虑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道路交通中地位的明显不平等。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在弱势地位,理应受到立法更多的关注。三者险补偿制度设计没有向行人倾斜,而用一种形式上的公平来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二)机动车三者险的当事人及关系人1当事人:涉及保险人和投保人(l)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

11、生时,承当责任的人。强制三者险的保险人有特殊的规定。交强险条例第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如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规定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一般来说在国内保险人就是指各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三者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承当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来说投保人须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觉得是悲观的期待利益

12、。被保险人本人对自己承当的补偿责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因此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 2.关系人涉及:被保险人和第三人(l)被保险人,保险法第22条将被保险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祈求权的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以被保险人本人为限,可涉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或者管理被保险人事务的人。例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2条规定:“保险契约,系为被保险人所营事业之损失补偿责任而签订者,被保险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监督人所负之补偿责任,亦享有保险之利益,其契约视同并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 ()第三人(详见下文) (三)机动车三者险

13、中的第三人 .概述 责任保险是典型的第三人保险,机动车三者险中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其专指责任保险单商定的当事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补偿祈求权的受害人。该受害第三人对责任保险合同的缔结无任何意思表达,其在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并非其所愿,也非其所能控制。因此,责任保险可觉得第三人商定利益,却不能有损害第三人权利的商定。 2.第三人范畴比较研究 (1)最广泛的第三人范畴 在日本,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汽车运营供用者、驾驶者、辅助驾驶者以外的人。由此可见,日本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畴比国内扩大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汽车上的旅客都被纳入了第三人的范畴。旧本通说根据机赔法第条

14、、第条的规定,觉得事故机动车的运营供用者、驾驶者、驾驶辅助者是加害者一方,这些人以外的人为她人。与此相对,学说中觉得除事故当时从事驾驶业务或应当从事驾驶业务的驾驶者、驾驶辅助者以外的所有的代写研究生论文人均为她人的见解也是相称有力的。”并且“出于好意被容许同乘者(好意同乘者),配偶、子女等同居的近亲属也为她人。” (2)相对广泛的第三人范畴 有些国家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畴拟定,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基于防备保险诈骗和道德危险之考虑,这些国家对于责任保险做了特别的限制。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340条第款规定:“任何责任保险单或合同均不得视为承保被保险人对其配偶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承当的责任。

15、”依其规定,责任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致其配偶损害而承当的补偿责任,从而将被保险人的配偶也排除在了第三人的范畴之外。尚有国家将驾驶员排除在第三人范畴之外。“根据英国法汽车事故的受害人是指汽车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涉及汽车上的乘员.汽车责任保险对汽车驾驶人的损害并不提供保险保障。”()狭窄的第三人范畴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驾驶员、本车人员均排除在第三人范畴之外。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机动车责任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已经逐渐摈弃了这个第三人范畴。而开始采用比较广泛的第三人范畴,更加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中国法第三人范畴的比较与讨论国内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

16、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第条规定“本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涉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该合同条款第5条具体列举了保险不予补偿的三种状况。第3条与第5条是一般和具体的关系。可见,国内无论在强制三者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领域都严格的限制了第三人的范畴。在与否要扩大国内第三人范畴讨论中,有三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l)驾驶人员与否属于第三人 有人提出,国内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应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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