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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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1、生产环节,直接对外销售销售时纳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3、进口,由海关代征。4、零售,仅限于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5%);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10%。: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销售额全额:连同包装

2、物销售,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带料加工,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5、批发、在中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税目与税率一、烟。1、卷烟:甲类卷烟=70元/条,税率为56%,乙类卷烟为小于70元/条:外加0.003元/支:0.6元/条 ,150元/箱。批发环节加征5%。2、雪茄烟,36%的税率3、烟丝30%的税率。4、回购卷烟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

3、回购卷烟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回购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岁计税价格:联营企业须按照已公式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回购其企业将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的。二、酒及酒精1、白酒 20%+0.5元/500克2、黄酒240元/吨3、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乙类啤酒是指出厂价=7米,而且作为10-23座以下的商用客车除外)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九、摩托车 气缸容量=10000元/只的十二、游艇 10% 机动艇 艇身长度8-90米十三、木质一次性筷子 5% 以木料为原料,制成后一次性使用十四、实木地板(以木料为原料)5%,包括实木指接/复合

4、/装饰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与增值税一样。2、包装物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而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或超过12个月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既ia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又不逾期不纳税。逾期换算缴纳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

5、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1年内不得变更。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二、从量计征(应纳税=应纳销售品德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

6、烟,白酒)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相当于生产环节对外销售)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增值税为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带有一定的惩罚性)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关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企业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

7、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4、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两种情况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将不同税率的应纳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要从高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当面) 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其他),按纳税人生产同类

8、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的话按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从量定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成本价格包括增值税)复合计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出售的,缴纳消费品和增值税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的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不缴纳消费税,只缴纳增值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以下情况(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9、):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3、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加工应税消费品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由委托方补缴税款,对受托方处以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组成计税价格,跟上述一样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核定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三、进口环节应纳消

10、费税的计算(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规定相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四、一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须在同一税目内,石脑油除外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

11、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应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不能扣除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扣税环节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向前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对自

12、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中间产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一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加价部分未缴纳过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扣税方法相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

13、除的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税率*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税率税率=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征收管理一纳税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发生时间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小叔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

14、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三、纳税地点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委托加工,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进口,报关地海关 外县销售或者委托外县代销,销售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各自机构所在地或经批准为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递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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