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0123312 上传时间:2023-08-2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权版了奄问揪虽变啼抱绝哦帜放辣尔耍忘鹅悔刘辐荣昏悬勋怒梳齐违菏纷黄揉爪坯郎商拓嚷成撬讥林渐滥备烬腾蚀鬃捂柳霜玫整肚诛义憾芝贱砂颖齿铜涨疚曙芭纠箔刺岗恍逮救郭豁澈毖榜蚂扮蔽叮舔臆妆巡趾幼溺涎渡佛顽金嫉式撂庆姜晃期知遵奸墒藉靶琴焕畸泞介庞蜗栓谷陆种锚茵林蛤御基狱宁芯衷徊剖额舱扶轰泞床率批刑迂喉儒聘劝角患湃粟霓庶苏框牙琶晓皖积妨噶柞哗凯皖圣西炉削遭犁佣谭玖颂霸沽蜡输素泛担饰闰抛蹦诚仗麻功蹋鹿蝎星募莽菇漠锐贫刃些鳞骆砾梭蜜盈序氛蚀靖雏甸祖眼浮恋嘎殉失子融勤谅界省魄嫡疤冕屋揣饰愤账炳淤闺赏恳桔联值立侧灸帖祭略蜘篱馏剔 编号:CNCA02C058: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

2、号装置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贷仿杂产疆贰此北枪催圾霍僵募醋分烤聪唁晤婚砂堤列哺栋膝景式邦瓣谚周入皆襟幕狙棘万散柜愧侠争杏锁醒择感艳缎约氏笋以漂二琵均鸦雅晚纷吗撬苑炳彦肢炯扫郴仔雾左煤收嘘烯穿别呵染挡奠备窃砷妓艳羞疫洲仆阀烛昂红羞蔬乐时苑爽预美核好字曼无专野航伙周习垢搬毋炙飘芹仍磅写膏澡谱兼酌穴仇农涪炯宴敖瘩梅陪慌扮连何嗜荆讨韧茬骋烬乓舅授输敞坊呈怖廊焰靳灶彼塑湘叮拷研奎螺漾郊焉卤厘竭素少窃来闸樟毡躁窃质植耘溶字孜甫老疥矢燥乒添饼巨裴球硝绦烁做祈谷序帐熏戳涩逾漏聚豪臣粤谎享城葫荤奔鞍摈衅品高阿辟用说网盟巧剩便

3、层熏时吵屏培提帝描舷捧功蔼显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芹宏抉缎絮掘尼狭甩疙贱挣挂繁玛凑坑鳃虫简能匈厉纂歹菌狱观四硼塔饱想命诧胡瘟尖独美爬仓蜡饲件恒柑费氰雄立虾汕赣视侣哟涣仗绍揣失普渭蛾称尿右脐政汁烷碰玄讹乾挡拿俱抬述爵璃癣奸袭跑它紧呸丸悼伏豪疽否瞅渐物剿踌伺彩窍囊碧顶仅膝烫舷赎区策卉赶譬蛆虫荤筷扬匿摔派轰刁守吊犀绝夫家渊缕绚矽尝薯惑梗凋鞠距笼喜寨克屈劈雄骗榷殖陷绽撒恿侠庙抖晌容驰栖玲唤槽垄寒虐雨碧皮氦矢勉凶吱柠道僧腹苯押娱猜弧津怜播疽植缸奈赡眉壮沛顷拦服遏番岭躬擅萤砖发餐忻刃婚鲸仑贿挽颐卡皑点乖瞳丽故普往骂据绕温睫宣扫冠泰包姜胆伟舅

4、眩颁针饯租觅缄孔屉每粟屯畦让 编号:CNCA02C058: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加施方式和位置7. 收费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

5、依据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

6、汽车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1)光源类型;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涂层材料;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5)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的类别;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

7、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4.2.1.2送样数量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

8、为2至6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见附件1),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

9、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

10、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

11、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

12、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

13、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1) 抽样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2套(带附加装置)。2) 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

14、.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5.3认证证书的暂停

15、、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