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重点知识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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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重点知识详细解析 行政许可法中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 法,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因此,行政许可法成为以后司法考试中新的内容。行 政许可法是行政法领域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而且,根据以往的规律,新出台的法律往往成为考试的重点 所在。因此,考生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重点讲解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 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对行政许可应着重掌握的是其特征,因为这是行政许可与其他行为的区别所 在

2、。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属于应申请的行为,行政机关依申请而作出;(2)行政许可属于赋权行为,内容表现为有权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3)许可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设许可;(4)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采用书面证如数照形式。其中尤以须依申请而作出和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两特征为重要,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根据上述特征,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 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 置事项的审批(特别是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后),这 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

3、可的性质,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 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一)行政许可合法原则行政许可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含义是:(1)行政许可的设定严格依法进行;(2)行政许可的实施要严格依法进行;(3)依法意味着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三公”原则“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1)公开原则,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

4、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公平、公正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在设定行政许可时, 不能对个人和组织因地位、经济条件、来自地区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对符合 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个人和组织实行歧视待遇。(三)便民、效率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 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包括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 环节,如“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格式文本”

5、、“当场受理”等都体现便民、效率的原 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 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 偿。其基本涵义是:(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 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和申请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6、,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补偿。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设定范围、设定标准和设定权限划分。(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 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否则,可以

7、提起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3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 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 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

8、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行政许可设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要求,设定行政许 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一定的标准。行政许可 的设定需遵循以下标准:不设立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决定,但市场 经济的本质在于经济主体自主决定,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就不应当由政府决定, 即不设立行政许可。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存在“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 竞

9、争机制能够将经济活动调节好,而行政许可则属于政府干预的“看得见的手”,它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 需借助。因此,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社会存在着自我组织、自我直协 调机制,因此,能够借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就不需要政府直接管理。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对需要管理的事项,有的需要事前控制, 有的则需要事后监督。行政许可属于事前控制,但事前控制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而事后监督则意味着自 由。因此,对于自由经济的市场来说,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三)行政

10、许可的设定权限划分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 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 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具体而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划 分为: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 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

11、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 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 具体规定,但在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违反上 位法的其他条

12、件。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指谁有权实施行政许可,也即是关于行政许可的实 施主体的规则。相比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1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行政职权,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没有许可权,也就不 能实施行政许可。但是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许可权,只有依法享 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2 行政许可权也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这主要是考虑到间接行政的问题,按 照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通过行业组织或中

13、介机构自律管理。但授 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职权来源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许可权;(2)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行政许可权也可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作为委托者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所委托的行政许可权,委托者不可能将自己所没有的权力委托 他人;(2) 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行 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实施;(3) 委托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即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4)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

14、公告。与行政处罚法关于授 权与委托的规定相比,行政许可法有了新的发展,即明确了授权与委托的性质及相应的规则。就授权的性 质而言,接受授权的组织取得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 被授权的组织。这意味着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权,同样他也要对实施行政许可权所 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就委托的性质而言,受托的行政机关与委托的行政机关之间是代理关系。这就 意味着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要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 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委托与受托 之间存在着

15、特定的身份关系,受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4 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由于行政许可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实施,因此会产生行政机关内部的 关系问题。行政机关内部关系需遵守以下几项规则:(1) 相对集中许可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但此时在 实体上必须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程序上则要经国务院批准;(2) “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 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3) “并联审批”,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

16、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4) “一站式审批”,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需遵循以下的步骤和要求:1提出申请。行政许可属于应申请的行为,因此要由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来发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 序。提出申请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 工文本。为了方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2 受理申请。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 理申请。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是原则,除非下列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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