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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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CSC/G 2401.7-2004版本号:B修订状态: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颁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 CSC/G2401.7-2004纸制品安全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第 1 页 共 8页目 录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产品要求 3.2认证申请 3.3产品检测 3.4初始工厂审查3.5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3.6获证后监督 4.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4.1 认证范围的扩大4.2 认证范围的缩小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保持5.2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6

2、.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标志样式6.2 标志使用7. 收费8. 引用公开文件附件1: 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安全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 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版本号:B版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5日CSC/G2401.7-2004纸制品安全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2页 共11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食品包装用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的卫生安全实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各种原纸、纸制无菌包装材料,以及其他各类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包括纸板涂膜型、纸浆模塑型、植物纤维模塑型、食用粉模

3、塑型)的食品容器。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产品要求3.1.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纸制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提交有效的检验报告证明。3.1.2产品的安全环保性能应符合:CSC/T 2401.7-2004 中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技术要求3.2认证申请3.2.1认证单元划分根据食品包装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在安全环保方面的特性,按如下原则进行认证单元的划分:1)不同类别的制品,即原纸产品、纸

4、板涂膜型、纸浆模塑型、植物纤维模塑型、食用粉模塑型产品应分别划为不同的认证单元。2)同一类别的产品中,如所用的主要原料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3)同一类别的产品中,如生产工艺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4)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3.2.2受控部件/材料食品包装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的受控部件/材料包括:产品的主要原料及配比。3.2.3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2),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3.2.4 受理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

5、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3.3产品检测3.3.1产品抽样 产品抽样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具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依据抽样原则抽样后,送样至检测机构,也可以在工厂审查前进行。3.3.2抽样原则同一申请认证单元的食品包装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果是原纸产品,随机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每批随机取500g,随机剪取10 cm10 cm尺寸1张十张;如果是生物降解材料制品,随机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随机抽取10件,容量少于500ml时,抽取20件。样品一

6、半供检测用,另一半在申请人处保存两个月。3.3.3 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CSC/T 2401.7-2004 中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纸和生物降解材料制品技术要求 所要求的检验检验项目、方法进行检验。如果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则可判定符合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若任何1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不符合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3.3.4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安全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当受控部件/材料的制造商发生变化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备案,提交包含3.3.3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3.3.5 免抽样原则

7、如果申请方能提供认证产品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的,符合认证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且是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样检测,可对此产品所代表的认证单元免于抽样检测。3.4 初始工厂审查3.4.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对包装用耐压容器,检查员要现场验证证明材料,确认其耐压性能是否符合或超过相应国家标准。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安全环保指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安全

8、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3.4.2 审查结论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

9、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3.4.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1 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并与申请方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3.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

10、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3.6 获证后监督3.6.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为12个月,在初次审核至复评之间应确保二次监督审核。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11、;2) 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3.6.2 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3.6.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

12、查人日数。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当证书持有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出现严重不合格项,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3.6.2.2 产品的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13、市场)随机抽取,抽取1个型号的2个样品送检。具体抽样方法、型号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3.3.3。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自确认产品不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书持有者将该型号产品认证证书送交认证中心。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在3个月内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3.6.3 结果评价3.6.3.1 监督审查和监

14、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3.6.3.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3.6.4 生产状况确认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1) 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4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

15、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4.1 认证范围的扩大4.1.1 新型号的扩大认证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4.1.2 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3.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3.3.4规定进行备案。4.2 认证范围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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