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合同汇编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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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保险合同汇编8篇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保险 假如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消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旧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担当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 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 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使用货

2、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局部契约赔偿责任等,根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需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恳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展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展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状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

3、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分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假如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

4、质量未到达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富强背景下,隐蔽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掩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在此状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供应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治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进展。是否购置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 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 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息息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依据详细需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

5、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患病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一样。雇主可以通过参与工伤保险和购置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忙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依据条例规定,局部赔偿责任特殊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担当大局部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需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局部不能和工

6、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根据购置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展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局部赐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增加了员工福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进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需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进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需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置该项保险,既便利快捷又更加经济有用。在快速进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进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需要通过各种途径

7、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进展。 保险合同 篇6 编号: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 ; 2._ ; 3._ ; 4._ ; 5._ ;

8、6._ ; 7._ ; 8._ ; 9._ ; 10.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急单位):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_以内;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9、由甲方担当。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商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准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 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

10、利益; 3. 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哄骗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商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 日内或收入款项到达 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依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 % ; 2._ % ; 3._ % ; 4._ % ; 5._ % ; 6._ % ; 7._ % ; 8._ % ; 9._ % ; 10.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

11、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以下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帮助解决

12、,供应必要的帮忙,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仔细听取,积极接受,促进代理工作进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供应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秘。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担当以下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当保管甲方供应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 天内,甲乙双方如愿连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展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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