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安全员训练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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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结合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第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非法干扰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和日常训练。第四条 本大纲适用于在公共运输航空企业中从事空中安全

2、保卫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领导,训练基地由民航局公安局审定。第六条 空警总队是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训练大纲、训练计划、考试考核工作。承办训练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负责编制教学纲要、实施细则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章 初任训练第七条 初任训练是对初次申领航空安全员执照人员的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65个训练日(480小时),并通过初任训练考试,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第八条 训练内容包括:队列、体能、技能、空防理论及其他训练。(一)队列1、单兵徒手队列动作;2、分队队列动作。(二)体能1、速度素质;2、力量素质;3、一般耐力素质;4、灵

3、敏协调、快速反应素质。(三)技能1、格斗技术基本功;2、客舱擒敌技术;3、械具使用;4、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5、手枪射击。(四)客舱制敌战术1、基础理论;2、客舱模拟训练;(五)专业基础理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机组空中处置劫机事件基本程序;3、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5、空中非法干扰行为识别与处置; 6、扰乱行为识别与处置;7、危情交流与沟通;8、执勤程序;9、专业英语。第

4、四章 定期训练第九条 定期训练是指对在职航空安全员的脱产训练。每36个日历月训练一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25个训练日(200小时),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第十条 训练内容除了初任训练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对下列内容进行培训。(一)专业理论1、反恐怖形势讲座;2、空中非法干扰行为识别与处置;3、案例分析与研究;4、危情交流与沟通;5、机上案(事)件移交程序规定。(二)技战术训练1、客舱擒敌技术动作;2、客舱制敌战术。第五章 日常训练第十一条 日常训练是指对在职航空安全员的不脱产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并通过年度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

5、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第十二条 训练内容除了初任训练所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对下列内容进行培训。(一)专业理论;(二)体能训练;(三)客舱擒敌动作;(四)客舱制敌战术;(五)突发事件处置的演练;(六)特种装备的使用。第六章 教员训练 第十三条 教员训练是对民航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的训练。每24个日历月进行一次,每次训练不少于10个训练日(80小时)。第十四条 教员资质训练是对由各单位推荐,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进行的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训练日(80小时)。第十五条 训练内容:(一)专业理论;(二)体能训练;(三)客舱擒敌动作;(四)客舱制敌战术;(五)训练计划的制定;(六)训练组

6、织。第七章 考试考核第十六条 根据大纲所规定的训练内容,对全部或主要科目进行考试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第十七条 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由民航局公安局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对参训人员实施考核。初任训练、教员训练成绩合格者,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定期训练成绩合格者,在其执照上现场进行签注。第十八条 日常训练的年度考核由各航空公司、空警各支、大队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必须由局方认定的教员组成。成绩合格者,由教员在其执照上签注。第十九条 其他训练的考核要求:(一)客舱应急训练应由局方认证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局方认证的教员在其执照上签注。(二)带飞训练考核应由各航空公司、空警各支、大队负

7、责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采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由个人所有单项成绩按权重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 四级制综合评分标准:优秀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良好以上且优秀率不低50%,或者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70%;良好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50%; 及格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为及格;不及格有一项不及格者。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由民航局公安局确定。初任训练、教员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定期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训练、考核,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大纲由民航局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大纲自2010年X月X日起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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