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2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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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海上浮式装置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6篇,第2章第2章 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第1节 主电源2.1.1 发电机组2.1.1.1 应配备足以供给本篇第1章1.1.1.3(1)所指全部设备用电的主电源,且:(1)主电源至少由2台发电机组构成;(2)发电机组的台数和容量,应能在其中最大一台发电机组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电给浮式装置的生产设备,同时基本的生活条件也应得到保证,至少应包括适当的炊事、取暖、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等设备的供电。2.1.1.2 对交流系统,当任一台发电机组停止工作时,其余机组应有足够的储备容量,以使在相当负载下起动最大一台电动机所导致的较大电压降落,不会使

2、任何电机失速或设备失效。2.1.2 变压器2.1.2.1 若变压器构成本节所要求主电源供电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时,则其容量和数量应能在其中任一对绕组停止工作时,仍能保证对装置安全所必须的设备安全运转所要求的设备供电,同时最低舒适居住条件也应得到保证。2.1.2.2 上述主电源用变压器一般应采用干式空气冷却型。如采用油浸变压器时,则应符合本篇第1章1.3.1.14的要求。2.1.3 主配电板的安装2.1.3.1 主配电板的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部分,平时由隔离开关或其他可拆卸连接件或其他经本社认可的方式加以连接,并尽可能地将发电机和其他双套设备均分地连至各段汇流排上。2.1.3.2 主配电板的后方和上

3、方不应有水、油及蒸汽管、油柜及其他液体容器。若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2.1.3.3 主配电板的前后通道宽度应符合本篇表1.3.1.1要求。若配电板的结构型式可在前面和侧面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换部件时,则允许不设后通道。2.1.3.4 主配电板前后均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或经绝缘处理的木格栅。第2节 应急电源2.2.1 一般要求2.2.1.1 浮式装置上的应急电源可以如下组成:(1)独立的应急发电机组、变压器和配电板;(2)当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起动和在规定时间(如45s)内自动供电时,应设有能自动接入的临时应急电源。2.2.1.2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急电源连同其变

4、换设备(如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非危险区域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在损坏情况下的最终破舱水线以上易于到达之处,且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之前。(2) 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相对于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有时)、主配电板等的位置,应经本社同意,以确保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有时)、主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应急电源的供应、控制和分配。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设有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有时)、主配

5、电板等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毗邻。2.2.1.3当用蓄电池组作为2.2.1.1(2)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本节2.2.2.6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2.2.1.3 必要时应设置由分离布置的充放电板和蓄电池组构成的不间断电源。2.2.1.4 若采取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应急工作时,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2.2.2 供电范围和时间2.2.2.1应急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向必要

6、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2.2.2.2 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1)每一救生艇筏的集合点、登乘点和舷外;(2)各主要生产和生活处所的通道、梯道和出入口、乘员电梯和电梯通道;(3)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室;(4)应急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所和这些泵的启动位置;(5)消防设备站、室及消防员装备存放处;(6)直升机降落区。2.2.2.3 对下列紧急通信、信号和报警装置供电18小时:(1)紧急时需用的一切内部通信设备(包括电话,广播和集合警报等);(2) )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3)探火和失火警报;(

7、4)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5)障碍灯、通信闪光灯和号笛;(6)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的号灯;(7)中央控制站的集中警报和计算机系统。2.2.2.4 下列设备要求的电力供给18小时:(1)应急消防泵;(2)自动喷水器供水泵;(3)应急舱底泵及系统控制阀;(4)应急切断装置;(5)原油输入管道应急分离关闭系统;(6)重要的油气处理设备和仪器。2.2.2.4 向海上设施标志信号和音响信号供电4天,除非这些装置是由安装在适当位置的足够在应急时使用4天的独立蓄电池供电。2.2.2.5 向水密门连同它们的控制器和指示器供电30min,但不需要所有水密门同时操作。备有储能源者除外。2.2.2.6本节2

8、.2.1.3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如依靠电力进行工作时)供电0.5h:(1) 本节2.2.2.2所要求的照明。但对机处所、服务起居处所内所需的应急照明,可以设置固定装设、单独、自动充电并以继电器控制的蓄电池灯;(2) 本节2.2.2.3(1)、(3)、(5)、(6)所要求的各项设备。由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除外。2.2.2.7 如设有不间断电源,应能对2.2.2.3所列的紧急通信、信号和报警设备供电0.5小时而无需充电。2.2.3与主配电板的连接2.2.3.1 一般情况下由主配电板供电给应急配电板的互连线路,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在应急配电

9、板上应设有互连线路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设有当主电源失效时自动切断互连线路的装置。 2.2.3.2 若允许应急电源供电给主配电板时,为确保对所有应急电路的供电,应设有当过载时能自动卸掉非应急电路的装置。2.2.3.3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的适当地点应设有指示器,以指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正在放电。第3节 配电系统2.3.1 配电系统2.3.1.1 浮式装置用电可采用下列系统:(1)直流双线绝缘系统;(2)交流单相双线绝缘系统;(3)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4)不通过浮式装置钢结构作回路的中点接地的三相四线系统。2.3.1.2 发电机电路、供电及配电电路均不应接地或以浮式装置的钢结构作

10、导电回路。但下列情况可以例外:(1)本质安全型电路;(2)供电、控制和仪表电路,如因技术上或安全上原因不能使用不接地的系统,且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可能产生的钢结构电流不超过5A;(3)有限的和局部的接地系统,如果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处所;(4)相间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交流配电系统, 如果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处所。2.3.2 电压和频率2.3.2.1 除了经本社特许之外,直流或交流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应不超过表2.3.2.1的规定。2.3.2.2 500V以上的配电系统,除电压不高于1000V配电系统中所有控制设备均封闭在相应的控制柜中外,其控制电压应不高

11、于250V。2.3.2.3 交流配电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或60Hz。2.3.3 负载的平衡2.3.3.1 对交流三线系统,应在最后分路上将用电设备加以组合,以使在正常情况下各项负载在分配电板、区配电板及主配电板处尽可能平衡在其各自额定负载的15以内。2.3.4 需用系数2.3.4.1 供电给2个或2个以上最后分路的电路,其电流定额可以根据总负载乘以一个合理的需用系数来确定。当在区域电板或分配电板留有备用线路时,则采用需用系数之前,应将增添负载所留的余量加到总负载中去。2.3.4.2 在计算电缆的截面积、开关设备和熔断器的定额时,可以用需用系数。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 表2.3.2.1序号用 途

12、最高电压V1固定安装、连接于固定布线的电力设备150002(1)固定安装并连接于固定布线的电力设备、电炊设备和除室内取暖外的电热设备(2)固定安装的电力设备和除室内取暖外的电热设备,由于使用上的原因需用软电缆连接者,如可移动的起重机(3)以软电缆与插座连接,运行中不需手持,并以截面积符合本篇1.4.4要求的连续接地导体接地的可移动设备,如电焊变压器等10003(1)居住舱室的照明设备、取暖设备(2)向下列设备供电的插座: 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 以符合本篇1.4.4要求的连续接地导体接地的设备2504人特别容易触电的场所,例如:特别狭窄、潮湿处所的插座(1) 用或不用隔离变压器供电(2) 由只供

13、1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这些插座系统的两根导线均对地绝缘502502.3.5绝缘配电系统2.3.5.1 在绝缘配电系统中,发电机的中性点不应连接在一起。2.3.5.2 用于电力、电热和照明的绝缘配电系统,不论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应设绝缘电阻连续监测器,并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声和/或光报警。2.3.5.3 当低电压绝缘系统是通过变压器从高压系统供电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防止从高压系统由于电容泄露使低压带电。2.3.6 接地配电系统2.3.6.1 接地导体中不能插入熔断器、非联动开关或非联动线路断路器。安装的任何开关或线路断路器应能同时接通或断开接地导体和绝缘导体。2.3.6

14、.2 浮式装置上的动力、电热和照明配电系,均不应采用利用浮式装置钢结构作回路的配电系统。2.3.6.3 每一单独的接地系统只能从一点与地连接。并联运行的系统,这些系统可以单独地或成组的在一个共同点接地。所有其他点上的接地导体(包括照明板里的中性点,汇流排箱,动力箱和电子设备)应同地绝缘。2.3.6.4 高压系统中的接地配电系统应符合本篇2.12.2.1的有关规定。2.3.6.5 利用浮式装置钢结构作回路的配电系统中,与钢结构相连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与绝缘敷设极或相的导线相同,并不应使用裸线。2.3.6.6 接地配电系统的系统接地应与电气设备的平时不带电部分的接地分开。2.3.6.7 每台发电机的接

15、地连接中应设有隔离设施,以便在对发电机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时进行隔离。2.3.6.8 每一独立的交流电力分配系统(例如发电机和变压器)应设有接地失效指示系统。当其接地连接发生失效情况时,能在控制站(室)向操作人员发出一个接地失效指示信号。当设有接地故障保护系统时,不要求设置独立的接地失效指示。 第4节 系统保护2.4.1 一般要求2.4.1.1 电气装置中应设合适的保护电器,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过电流和其他电气故障时对其进行保护。各保护电器性能及其布置应能提供完善和谐调的自动保护,以能保证:(1)在某一处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保护电器的选择性作用保持对非故障电路特别是重要设备的非故障电路的连续供电;(2)消除故障的影响,以尽可能减少对系统的损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为此,系统中的所有元件应能在允许的时间内,承受可能出现的过电流(包括短路)所产生的热效应和电动力。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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