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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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篇一:借款时_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时,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日常借款实践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会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那么,这里就会有一个疑问:借款时,出借人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么?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理由如下:一、与我国合同法原那么相违背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那么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数额与

2、原先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是不相符的。例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约定到期利息为5万元。甲在提供借款时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乙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将200万元视为本金。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原那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明显与我国合同法原那么不符。二、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使得利息提前收回,从而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不仅影响了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同时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如上面例子,乙实际借到的是195万元,却要按200万元算

3、利息以及返还200万元本金给出借人甲。因此,我国法律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出现不平等现象,明确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到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例如,上面例子中的乙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乙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甲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即可。综上,如果您在实际的借款中,对类似问题还有不解的,xx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借款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那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4、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篇二:中级会计资格问答题(20XX-03-29)1.问答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

5、,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归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丙那么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当归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答复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

6、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1)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查看详解】2.问答题 20XX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4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零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8,2年零6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商业广场工程的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

7、付1的违约金。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B银行依照约定于20XX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了4亿元的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零6个月的借款利息。20XX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已将该借款资金的局部挪用作高档别墅工程的开发建设,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而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归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归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归还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答复以下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

8、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向B银行的实际借款数额是多少应如何支付利息 (3)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查看详解】3.问答题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娱乐业,20XX年的财务资料如下: (1)营业收入1500万元,缴纳营业税300万元; (2)营业本钱750万元; (3)管理费用320万元; (4)财务费用108万元; (5)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其中包括购置国债的利息收入100万元,国债转让收益100万元,股票转让净收益10

9、9万元; (6)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违法经营罚款10万元,公益性捐赠3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2)计算该企业20XX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1)利润总额(1500500)(300750320108300)222(万元)公益性捐赠限额22212.【查看详解】4.问答题 计算分析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经研究决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生产厂房一栋。20XX年7月至l2月发生的有关借款及工程支出业务资料如下: (1)7月1日,为建造生产厂房从银行借入三年期的专门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72,于每

10、季度末支付借款利息。当日,该工程已开工。 (2)7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1900万元。暂时闲置的专门借款在银行的存款年利率为12,于每季度末收取存款利息。(3)10月1日,借人半年期的一般借款300万元,年利率为48,利息于每季度末支付。 (4)10月1日,甲公司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工程暂时停工。 (5)11月1日,甲公司与施工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工程恢复施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1250万元。(6)12月1日,借人1年期的一般借款600万元,年利率为6,利息于每季度末支付。(7)12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1100万元。 假定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占用一般借款;仍缺乏的,占用自有资金

11、。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三季度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暂时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2)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四季度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暂时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3)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四季度一般借款利息支出,占用一般借款工程支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平均资本化率和一般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平均资本化率的计算结果在百分号前保存两位小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来表示) 参考答案(1)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三季度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暂时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查看详解】

12、5.问答题 计算题: 东方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与西方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该设备用于东方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合同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M设备。 2租赁期: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租金支付方式:20XX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300万元和20XX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300万元。 420XX年12月31日M设备的公允价值为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5租赁内含利率为6%。 6M设备于20XX年12月31日运抵东方公司,发生运杂费和安装费用共计10万元,12月31日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东方公司对其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租赁有关的未确认融资

13、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7租赁期届满后,东方公司将租赁设备归还给西方租赁公司。 要求: 1判断该租赁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2编制东方公司承租人与该项租赁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1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理由:最低租赁付款额=3002=6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00/1+6%+300/.【查看详解】篇三: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

14、先扣除利息,从形 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外表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那么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

15、除。中国人民银行屡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那么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标准,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那么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贷款通那么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到达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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