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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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5.1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必需进展严厉仔细的调查处理,承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对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详细规定如下: (1)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缘由分析清晰,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缘由,未找到真正缘由决不轻易放过。直到找到真正缘由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到达事故缘由分析的目的。 (2)事故责任人未受处处理不放过。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详细表达,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根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严厉处理;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

2、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固然,处理事故责任者必需慎重,避开事故责任追究的扩大化。 (3)事故责任人和四周群众没有受到训练不放过。使事故责任者和广阔群 众了解事故发生的缘由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熟悉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良安全治理工作。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必需针对事故发生的缘由,提出防止一样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催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到达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1.5.2建立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建立工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以下程序进展处理。 1.5.2.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3、状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5建立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由于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部门,对建立安全生产实 行的是统一的监视治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立施工中消失了安全事故,都应当 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施工中消失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

4、部门也担当着对建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消失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

5、部门依照前款规 定上报事故状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状况。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状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实行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6、。 事故报告后消失新状况的,应当准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采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 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1.5.2.2组织

7、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事故的调查由特地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进展。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托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托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依据事故的详细状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

8、门、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学问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人 员伤亡状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状况,并要求其 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承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照实供应有关状况。事故调查中发觉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准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 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隐秘。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公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5.2.3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快速到现场进展准时全面、精确和客观的勘查,包括现场笔录、现

10、场拍照和现场绘图。 1.5.2.4分析事故缘由 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损害方法、担心全状态、担心全行为等,查清事故缘由,包括人、物、生产治理和技术治理等方面的缘由。通过直接和间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1.5.2.5制订预防措施 依据事故缘由分析,制订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依据事故后果1.6现代治理学理论对安全工作的启发23 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5.2.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状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

11、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缘由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准时、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补报。初次报告由于状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准时续报;报告后消失新状况的,应当准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准时补报或者续报。 1.5.2.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

12、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别状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展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展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展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仔细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应当承受工会和职工的监视。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 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事故处理的状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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