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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征纳互信是税收良序的基础征纳互信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相互信任。即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要相互传递心口一致、言行一致的涉税信息。正如诚信既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基础,也是人际关系和谐融洽的基础一样。一个拥有基本诚信的社会,其治理成本便低,治理效率便高,便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总量。同理,征纳互信也是税收治理的道德基础,是征纳关系和谐融洽的基础。一个征纳互信的社会,其税收治理成本便低,治理效率便高,也容易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在一个缺乏征纳互信的社会,其税收治理成本便高,治理
2、效率便低,便很难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这是因为,征纳互信的前提是征纳税者必须是独立的主体,是能够自主的主动者、活动者,即是能够自主选择的活动者。因此,真正的征纳互信,其征纳税者一定是能够自主选择的活动者,即在征纳多少税,向谁征纳税,在哪个环节征纳税,如何减免税,如何问责奖惩等重大涉税事宜的最终决策信息方面,是相互按照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原则平等传递的,既不是征税者对纳税者的单方面要求,也不是纳税者对征税者的单方面要求。进而言之,并不是说征纳税者之间相互传递的涉税信息本身是真的还是假的,关键要让对方相信是真的还是假的。举例说,如果一个征纳税者传递的涉税信息本身是真的,而要对方相信是假的,
3、或者,如果一个征纳税者传递的涉税信息本身是假的,而要对方相信是真的,都不属于征纳互信的范畴。同样,如果一个征纳税者传递的涉税信息本身是假的,而要对方相信是真的,或者如果一个征纳税者传递的涉税信息本身是真的,而要对方相信是假的,不属于征纳互信的范畴。比如,某个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是1000万(真的),却要通过各种手段,让征税者相信其月销售额小于这个数,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便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又比如,某个个人所得税纳税者的年应税额是2万(真的),但为了其他目的(比如移民或购房等原因),却要通过各种手段,让征税者相信其年应税税额大于这个数,从而达到其目的,也属于一种不诚信的涉税行为。推而言之,
4、如果一个征税者本来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征税,比如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但却宣称是为了大多数人的福利,便属于不诚信,便无征纳互信。又比如,如果一个征税者本来是为了聚财,但却宣称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征税,也属于不诚信,无征纳互信。直言之,只有征纳税者之间相互诚信,才有征纳互信;如果征纳税者之间相互无诚信,便无征纳互信。事实上,唯有征纳互信,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减征纳税者之间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征纳者之间关系的和谐融洽,减少矛盾与冲突,真正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纳效率,实现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毋庸置疑,消减征纳税者之间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意味着,征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平等,意味着
5、征纳税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越接近完全平等原则,其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越接近比例平等原则。自然,纳税者之间、征税者之间、国家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越接近公正平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越接近完全平等原则,其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越接近比例平等原则。更为重要的是,税收公正平等关涉税收治理的结构与基础。对此,亚当?斯密曾精辟地指出: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罗尔斯也强调: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无疑,征纳互信关涉税收的正义与公平,自是税收良序的基础。没有征纳互信,便没有征纳公正,便没有税收良序。同时,征纳互信关涉国家征税的终极目的。因为,国家征税的终极目的绝不是为了征税,国民交税的终极目的也绝不是为了交税,都应是为了这两种目的之外的一种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由此可见,如何建立征纳互信的机制,夯实征纳互信的基础,促进征纳互信,当是系统性重构税制改革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