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接触网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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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附录6 附录7 附录8 附录9 附录 10 附录 11 附表 1 附表2 附表3 附表 4目录第一章总则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V形天窗作业第三章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工作票命令程序 验电接地 作业结束作业人员的职责第七章间接带电作业第四章 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一般规定第五章高空作业 一般规定 攀杆作业命令程序作业结束 安全技术措施登梯作业第八章倒闸作业第六章检修作业车作业停电作业第九章作业区防护电气化铁道安全合格证 接触网工作人员安全等级 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 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 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 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 接

2、触网间接带电作业命令票 隔离开关倒闸命令票 隔离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 常用工具机械试验标准 常用绝缘工具电气试验标准 作业命令记录 倒闸操作命令记录 受力工具机械试验记录 绝缘工具电气试验记录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在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 程。本规程适用于既有线工频、单相、25kV交流及提速200250km/h接触网的运行和 检修。第 2 条 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既有线电气化 牵引供电施工单位,下同)在接触网作业中要贯彻“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 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

3、技术管理 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第 3 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依靠 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 备水平,提高接触网运行与检修管理工作质量,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 4条 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 上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侵入建筑限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第 5条 从事接触网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 等级,

4、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 1、 2), 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进行年 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应试人员主持考试单位和 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各单位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第6条 各单位除按第5条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1. 开始参加接触网工作的人员;2. 开始参加接触网间接带电工作的人员;3. 接触网供电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

5、人员;4. 接触网停电检修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5. 安全等级变更,仍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6. 中断工作连续 6个月以上仍继续担任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第 7 条 参加接触网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 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作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2. 受过接触网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3. 熟悉触电急救方法。第 8 条 雷电时(在作业地点可见闪电或可闻雷声)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遇有雨、雪、雾或风力在5级及以上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V形天窗作业。若必 须利用 V 形天窗进行检修和故障处理或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并在加强监护的 情况下方

6、准作业。第 9 条 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时,除按规定开据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值班供电调度 员批准的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调度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 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第 10 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 作业组有关人员应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联系畅通。所有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均须进行检查并记录,符合要求方准使用。第 11条 接触网的步行巡视工作要求:1. 巡视不少于两人,其中一人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2. 巡视人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携带望远镜和通讯工具,夜间巡视还要有照明

7、 用具。3. 任何情况下巡视,对接触网都必须以有电对待,巡视人员不得攀登支柱并时刻注 意避让列车。4. 在 160km/h200km/h 区段巡视时,应事先告知供电调度,并在车站设置驻站联 络员进行行车防护。在200km/h以上区段,一般不进行步行巡视,必须进行巡视时,各 铁路局制定具体办法。在 160km/h200km/h 区段长大桥梁、隧道巡视时,比照 200km/h 以上区段巡视办理。第 12 条 新研制及经过重大改进的作业工具应由铁路局及以上部门鉴定通过,批 准后方准使用。第 13 条 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作业时,不得使长大金属物体(长度大于或等于轨 距)将线路两根钢轨短接。第 14 条

8、 夜间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灯具。第三章 作业制度作业分类第 15 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1. 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2.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3. 远离作业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1m以外的附近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工作票第 16 条 工作票是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 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工作票填写1 式2份,1 份由发票人保管,1 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 有供电调度命令。第 17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9、1. 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3),用于停电作业。2. 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4),用于间接带电作业。3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m及其以外 的高空作业、较复杂的地面作业(如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地线、补偿装置、开挖和爆 破支柱基坑、未接触带电设备的测量等)。第 18 条 第一、三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第二种工作票有效期不 得超过 2个工作日。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和相应命令票(格式见附录 6、7)交工区统一 保管。在工作票有效期内没有执行的工作票,须在右上角盖“作废”印记交回工区保管。 所有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 1

10、2 个月。第 19 条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 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两人分别担当。第 20 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工作的前一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 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 向发票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次作业一名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一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名工作 领导人。第 21 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发票人 签认;若发票人不在可由工作领导人签认。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由发票人签认。当变更作业方式、内容、地点时,必须废除原

11、工作票,签发新的工作票。第 22 条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宣讲工作票并进行分 工。分工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然后方准作业。第 23 条 对接触网的巡视、较简单的地面作业(如支柱培土、清扫基础帽等)可 以不开工作票,由工区负责人向工作领导人布置任务和安全防护措施,说明作业的时间、 地点、内容,并记入值班日志中。第 24 条 V 形天窗接触网检修作业使用的工作票右上角应加盖“上行”或“下行 ”印 记。工作票中要有针对V形天窗接触网检修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1. 写明上行(下行)停电,下行(上行)有电,人员机具不得侵入下行(上行)限 界;

12、2 防止误触有电设备的安全措施;3. 防止感应电伤害的安全措施;4. 防止穿越电流伤害的安全措施;5. 防止电力机车将电带入作业区段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较复杂的区段作业,应附页画出作业区段简图,标明停电作业范围、接地线位置,并用红色标记带电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第 25 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1. 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2. 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3. 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第 26 条 工作领导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1. 确认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2. 确认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

13、正确而完备;3. 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4. 检查落实工具、材料准备,与安全员(安全监护人)共同检查作业组成员着装、 工具、劳保用品齐全合格。第 27 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 疑问的命令,要及时果断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第四章 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第 28 条 各种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作好记录,禁止 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具。第 29 条 各单位应制定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管理办法,专人负责进行编号、登记 整理,并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与试验记录对应的受力工具和绝缘用具上应有统一制定的编号标记。(试验标准见

14、 附录 10、11,试验记录格式见附表 3、4)第 30 条 绝缘工具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绝缘稳定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轻便灵 活,便于搬运。第 31 条 绝缘工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1. 新购、制作(或大修)后,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2. 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要定期进行试验;3. 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绝缘工具的机械强度试验应在组装状态下进行。间接带电作业用的绝缘工具一般不 做机械强度试验。绝缘工具的电气强度试验一般在机械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第32条 绝缘工具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3kV/cm,间接带电作业的绝缘杆等其 有效长度大于 10

15、00mm。第 33 条 绝缘工具每次使用前,须认真检查有无损坏,并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 有效绝缘部分后,再用2500V兆欧表分段测量(电极宽2cm,极间距2cm)有效绝缘部 分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00MQ,或测量整个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0M Q。第 34 条 绝缘工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对绝缘工具要有防潮措施。第 35 条 绝缘工具在运输和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使用管材制 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第五章 高空作业一般规定第36条 凡在距离地面3m以上的处所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第 37 条 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1. 间接带电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2. 停电作业时,每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 2 个跨距,在同一组软(硬)横跨上 作业时不超过 4 条股道,在相邻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当停电成 批清扫绝缘子时,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第 38 条 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工具材料袋内。作业中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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