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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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 客户适用范围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 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

2、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商业汇票综合处理系统(新平台)的运营维护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战略,统一领导和规划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发展和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和优化;(二)制定、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商业汇票综合处理系统操作规程;(三)组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培训,协助、支持分支机构市场营销;(四)对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 电子银

3、行部电子银行部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网银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维护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二)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涉及的电子银行渠道建设、电子银行产品设计、推广和培训等工作。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科技部等部门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支持部门,负责该产品管理或渠道的支持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风险管理部1、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并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独立监控与评价;2、负责CECM系统与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接口开发和优化工作,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CECM系统

4、的放款审核流程的管理。(二)运营管理部1、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柜台操作规程和核心系统与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接口开发和优化工作;2、处理与票据小组人员操作有关的账务、差错和日常业务处理。(三)计划财务部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四)法律合规部1、审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合同文本及相关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2、给予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办中需要的相关法律支持。(五)信息科技部1、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故障和需求,组织研究需求方案、应用版本研发和投产实施工作;2、负责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保障系统的平稳运行。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一)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关系营销、

5、维护部门,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二)作为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使用部门,进行系统柜员、权限设置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三)及时收集和反映客户需求,对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各相关部门。第三章 流程管理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网上银行功能、票据承兑、业务审核、提示付款、到期解付、贴现/转贴现等环节,各部门、各条线要严格遵循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相互配合,确保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顺利开展。第十一条 签订服务协议(一)对作为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企业和机构,均需与我行各分支机构签订本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并提供相应企业资质文件的复印

6、件;(二)票据中心电子商业汇票产品经理据已签署生效的服务协议,在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中增加该客户信息,并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三)协议及文本均需使用我行标准格式,对有特殊条款要求的客户,需按照我行合同文本调整的规定和流程操作。第十二条 网上银行功能(一)网上银行是客户使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唯一渠道,网上银行的对公签约客户均具有电子商业汇票功能,但在使用该项功能前,需先与我行签订服务协议;(二)为保障票据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票据行为参与者(客户)必须为我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具有有效的电子签名认证信息;(三)客户账号下仍有权利义务未终结的电子商业汇票时,不得注销该账号。第

7、十三条 票据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作为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需要在进行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前与我行签订本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我行需审查申请企业的资质和保证其认证资格的有效性;2、银行系统将出票人在网上银行将承兑申请转发至承兑人处,承兑人登录网上银行对待承兑票据做接受或拒绝操作;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除票面要素改为由出票人在网上银行录入、提交承兑外,出票人提交的跟单资料、需满足的授信政策和放款审核流程均与实物票据承兑要求一致;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需与承兑机

8、构签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明细清单,需为出票人在网上银行下载的拟申请承兑的签发票据文件,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后并加盖公章和有权人名章后,作为承兑协议的附件提交;3、除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CECM系统的出账信息是根据出票人在网银录入时产生的批次号或票据编号调用,以及记账时为系统联机记账、不需柜台人员复核外,银承签发涉及的授信流程、批复类型、额度串用规则、跟单资料、审核材料和审核流程均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致。第十四条 票据交付/背书转让(一)票据交付是指出票人将经承兑人承兑完成的商业汇票交付给票面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一行为由出票人在网上银行操作完成;(二)出票人可在票面到期

9、日10日前对承兑完成的商业汇票进行交付操作;超过上述期限仍有出票人持有的票据仅能做未用退回;(三)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转让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四)持票人可在票面到期日10日前对持有的商业汇票作背书转让,超过上述期限仅能做逾期托收。第十五条 提示付款(一)持票人在票面到期时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操作,持票人分为对公企业和贴入行;(二)票面到期日10日内的托收称为提示付款,超过上述期限的称为逾期提示付款;(三)票面到期日2年后,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不能做提示付款操作;(四)我行作为贴入行发出提示付款请求时,不再调用核心托收交易记表外账,可在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中对发

10、出托收的电子商业汇票托收和回款情况进行查询。第十六条 到期解付(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对于我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面到期日及之后收到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后,在验证无误后实时联机解付;但对于在票面到期日前收到的提示付款均进行拒付处理,被拒付的提示付款票据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我行在收到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时,若验证无误则联机调用核心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付交易,解付款项实时从出票人账户进行划转,不需柜台人员进行手工操作;3、若持票人为对公企业,则解付款项直接划入其托收账户若持票人为贴入行,则解付款项直接划入该机构账户,由柜台人员做收款操作;4、若在解付时出票人未备足款项,则会产生银

11、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据,该垫款借据的结清与纸质商业汇票操作一致。(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对使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我行实时转发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承兑人在到期日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需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3日内确认解付或拒付,拒付时必须填写拒付理由;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在3日内做出回复的,承兑人开户行在第4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回复;3、承兑人做同意解付的,解付款项实时从承兑人承兑账户划出,若持票人为对公企业,则解付款项直接划入其托收账户若持票人为贴入行,则解付款项直接划入该机构账户,由柜台人员做收款操作。第十七条 托收回款我行贴入的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后收到托收回

12、款后,与纸质贴现的商业汇票相同,均需柜台人员在核心系统做贴现归还交易,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在收到核心贴现归还处理信息后,实时释放贴入票据占用的对公和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并销记贴入借据。第十八条 贴现/转贴现(一)贴现1、贴现申请人将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网上银行向我行提出贴现申请,贴现利率由贴现申请人和贴入行协商确认后在提交申请时填写,贴入行无修改权力,仅能够接受或拒绝;2、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的业务品种均属于买断式贴现,包括但不限于:直贴(标准)、商承包买、商票保贴、代理贴现;3、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人需与贴入机构签订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协议项下电子商业汇票明细清单,需为出票人在网上银行下载的

13、拟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文件,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后并加盖公章和有权人名章后,作为贴现协议的附件提交,其他业务办理所需授信品种、跟单资料和审核材料,以及审核流程均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要求一致;4、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不需进行实物存入/取出交易和查询查复。(二)转贴现1、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指系统内转贴现业务,交易双方均为我行系统内各经营机构;2、转贴现买入/卖出机构在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流程、触发核心账务交易的操作;3、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内转贴现买断、系统内转贴现卖断;4、系统内转贴现的额度扣减、到期释放和账务处理与纸质商业汇票相同。第十九条 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4、(一)分行需指定一名产品经理专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销支持工作,包括向对公客户经理、客户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和现场支持;同时负责跟踪、解决和汇报本机构该业务出现的问题;分行科技部需指定一名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解决或跟踪处理业务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二)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中若遇到系统报错信息或业务问题时,首先由分行电子票据产品经理处理和解答;产品经理不能解决的向发生问题系统的总行主管部门报告;总行各系统主管部门将与产品经理单线跟踪、解决问题;(三)对因系统交互产生的状态不一致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产品经理分别向总行各相关系统主管部门报告后,总行各系统主管部门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四)

15、各分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产品经理确认后,需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若发生人员调整,需及时报告。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账户(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参与者必须为我行网上银行专业版签约客户,且为非银行代管账户,并开通对外划款转账权限的客户;(二)各参与者账户名称必须与其银行预留印鉴名称一致,客户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在核心系统进行修改。第二十一条 账户销户规定(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账户在商业汇票解付前,不得办理销户;(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其他参与者,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在其网上银行签约账户下有未转让或到期托收未回款的票据时,该账户不能办理销户;(三)对曾作为收款人和背书人的客户账户在销户后,曾持有过的电子商业汇票发生追索时,相关参与者应积极配合我行进行后续处理。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一)计费对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参与者均为计费对象,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被背书人等;(二)计费范围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各参与者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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