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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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湘西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

2、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为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为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

3、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

4、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须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设计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州农机化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农机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的规定想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重大行政

5、决策进入决策极端,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资料。由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繁衍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

6、论后,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制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

7、,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局长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需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局长应及时报告。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湘西自治州农机化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湘西州政府网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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