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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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小编希望 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如果是共有的事物就会涉及到最后的权属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而发生难以私下解决的矛盾,尤其是在共同拥有的前提下有一方希望出售给他人并转让所有权的时候就会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原因。那么,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一、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各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2、的权利”。这是一种以物权为基础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所有权的份额即权利这一无体物作为买卖的标的物。(二)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显然这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而设立的优先购买权,所不同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物。在此原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必须是出卖的财产的原共同共有人,还必须是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原共有人才能享有优先

3、购买权。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不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则原共有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一规定一方面规定原有的共有财产已经分割,说明了共有财产因分割后已转化为各个共有人独立财产。另一方面却又规定,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则前后矛盾,值得商榷。(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设定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基于物权的基础上而设定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权利,因为股东的出资所得到的是在公司里享有的股权,所以这种转

4、让实质就是股权的买卖。(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提前通知的期限,只限定为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但审判实践一般仍以三个月作为提前通知的合理期限。至此,合同法在债权关系基础上确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总之,对于优先购买权这个权利的行使主体法律是由专门规定的,因为在现实中会发生很多类似的场景,如果不赋予其优先购买的权利就会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而对于出售方却没有任何的损失。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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